2015年1月1日 星期四

一期作停灌41,576公頃 農民要政府說清楚水到哪裡去

2015年1月1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灣工業用水不但長期調撥生產糧食的灌溉用水,這次恐怕更要全民餓肚子買單!上個月25日,經濟部「旱災應變小組」,以「降雨有限,水情仍不佳,為穩定民生及工業用水」為由,決議包括桃竹苗雲南等縣市,共41,576公頃實施停灌休耕。決策過程未與農民協商,一夕之間就要改變農民命運。
來自桃竹苗的農民,前往行政院要政府說清楚,為何缺水要停灌農糧。
來自苗栗、新竹、桃園等地停灌區的農民及代耕業者,昨(31日)與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主婦聯盟等農業及消費者團體,於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質疑政府何以片面宣布一期稻作停灌休耕政策,要求政府廣納農民意見,面對天災應全民共同面對解決,而非重工輕農,特別是極端氣候下,農耕用水能循環調適微氣候。
停灌區域包括桃園地區大漢溪流域石門水庫灌區22,677公頃、新竹地區頭前溪流域灌區與鳳山溪流域灌區4小組4,606公頃、苗栗明德水庫灌區1,175公頃、台中大安溪流域北岸(下灌區)4,625公頃、嘉南地區曾文溪流域曾文-烏山頭水庫嘉義縣市灌區及白河水庫白水溪灌區8,493公頃,共41,576公頃;本月底前將決定中港溪流域灌區是否停灌,面積2,083公頃。
公告停灌範圍。(圖片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此舉並獲得農委會、科技部、氣象局、水利會及相關縣市政府同意。

停灌糧食生產為哪樁?

只是,依據《水利法第18條,供水順序民生及公共用水第一,其次為農業用水,工業用水排第四。停灌休耕為哪樁?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即指出,當各國要求工業用水廢汙水回收、海水淡化之際,台灣卻放任以民生用水1/3的水價,讓六輕源源不斷的用水;提撥用水不當是法律缺失外,水費更是由全民納稅錢提撥給工業用水,無論是由經濟部或農委會提撥的經費,都是全民的納稅錢。
而這次,人民要冒著糧食安全,為工業用水買單。
然而,無論是石門水庫或明德水庫都是為了灌溉用水興建,尤其是明德水庫更是農民按照土地課徵興建費,現在卻面臨停灌,調撥給工業用水,苗栗農民尤感心酸。

明德、石門水庫為生產糧食而蓋

「當初農地重劃興建明德水庫,農民案耕地每甲地收20萬工程興建費,政府沒錢,是農民的,水利會只是代管,現在要賣給工業,水費要跟農民算清楚!」來自苗栗後龍灣寶的農民吳櫻木見證這段歷史,不許政府賣糊塗帳。
桃園新屋居民、台大農機系教授張森富表示,石門水庫只有1/16是供民生用水,15/16來給農業使用,工業沒有水權。工業用水不思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價又比農業便宜,現在沒水就找農業開刀。而政府更是心中沒農業,目中無農民。
他認為,農委會應為農民講話,卻為工業講話。
灣寶農民洪箱說,農民原本應該要有的灌溉水權被停掉已經夠慘了,現在政府的補償措施還要先看你土地怎麼使用,再來決定你可以領多少補償。
「在沒水的情況下,農民自力救濟,自尋水源設法轉作,想勉強賺一點生活費,憑什麼這樣就要被大幅降低補償額度?」他氣憤地說,不要補貼,要政府放水讓他好好耕作。

缺水應休耕?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黃淑德表示,氣候變遷是長期全球必須面對的事情,而非短期限制用水休耕就能解決的問題,農耕行為涉及生態服務功能,以及農民生計、社會安全等議題,絕非只是考慮工業、民生用水這麼單純的需求。
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常務理事黃淑德指出,氣候變遷是全球需長期面對,政府不該利用此時間,增加進口糧食依賴,遂行加入自由貿組織的政治目的。
他認為,天災應全民面對,若以休耕解決缺水,只會加深台灣社會對進口糧食的依賴,政府意圖製造糧食不安全,迫使消費者接受進口糧食,遂行其加入自由貿易協商的政治企圖。政府信誓旦旦說要提高糧食自給率到40%,如今食安風暴越演越烈,更應注重糧食安全,否則更不可能有食品安全。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詹順貴律師指出,水利法明定用水標的的順序,工業在農業之後,如果後順位的標的需要取得優先水權,法理上應該透過合理的價格向前順位購買。他認為,應將工業用水水費提高到合理的價格,並據此對受損害的農產業鏈充分補償,才符合分配正義。

官員:做了再修

根據農陣會後新聞稿,協商過程,關於工農水權分配的問題,協商官員表示會計算停灌區內工業用水的百分比,再以此為根據計算工業部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並向廠商收取。
但關於廠商在這波旱災中所支付之水費多少、補償金額又如何分攤等問題,則並未多做說明。
協商官員表示,原則上會依據目前已公布之政策內容及公告日期執行實施,日後視情況若認為有調整之必要時,可以再進行補公告之程序。
水權 也需要分配正義(摘錄)/詹順貴
詹順貴為文指出,《農業發展條例》廢除僅自耕農才能買受農地後,一般人也可以為蓋別墅或等待地目變更而屯買農地,這時候若以地主為對象的補償方式,就會與原本補償目的脫節,對僅能租地耕作的農民形同失業,且無法比照勞工請領失業救濟給付,受害最深。
一直到2010年起,乾旱休耕補償金,名目上才改由農地現耕人領取;如農地有租賃關係,補償金則由實際耕作的承租人領取,但地主與承租人則可以自行協議約定分配比例。
實務上因為無地農民始終居於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勢方,所以,協議的結果,補償金大部分幾乎仍由地主取走。即使按合理比例分配,補貼已屬杯水車薪,如再由出租地主與實際耕作農民依比例分配,對於轉業困難、需以租耕收入為生的農民而言,無啻雪上加霜。
農業有生產、生活與生態的三生價值,依農委會於2000年的一份關於水田三生價值研究報告指出,以當時的物價水準估算,每公頃每期稻作可貢獻的三生價值約有49萬元。
類此評估結果,歐美日韓甚至用來做為計算給予農民生活支持或對地給付的依據,與WTO所禁止會影響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產銷價格補貼不同。台灣政府,卻完全背道而馳。
水利法第18條規定水權的優先順序,第1是民生用水,第2是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則排第4。為保障最迫切、最優先的民生用水而減供農業用水,固然依法有據,但政府卻一再移撥出售大量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
詹順貴即引述資料指出,農業用水與民生、工業用水明顯不同之處,在於它在灌溉過程,會有相當比例的水再進入自然水循環系統,尤其水田更有80%的水能蒸發、滲透成為地下水、回歸進入另一次循環;農業尾水則回流河川。所以,農業水權核配量大,並非等同農業即是高耗水。
(全文詳見:獨立蒼茫「水權 也需要分配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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