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灣「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即將上路。為了兼顧海洋資源永續與飲食文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9日發布「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今起為加強宣導的緩衝期,4月1日將正式開罰,違反規定者,初期處以罰鍰,之後最重可處以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
台灣是全球排名第4大的捕鯊大國,為了杜絕「只取魚鰭,丟棄魚身」的finning現象,台灣捕鯊政策從「魚鰭與魚身重量比例不超過5%」躍進到「鯊魚鰭不離身」,這是繼美國、哥斯大黎加、巴拿馬、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智利等國之後,亞洲的第一個實施國家,對於全球海洋保育是極為重要的一步。
目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對鯊魚的養護管理,對於數量較少的鯊魚物種採取禁捕措施,而未列入禁捕之鯊魚則採取漁獲物卸載時,鰭與魚身之重量比例(鰭身比)不得大於5%等措施,只是「鰭身比不得大於5%」的措施,仍存有finning、無法永續利用魚業資源之情形,因此以「鯊魚鰭不離身」進一步確保鯊魚未被割鰭棄身的殘忍對待以及資源妥善使用。
漁業署也依漁船大小遠近分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100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100漁船」等3種類型,並依該等漁船作業狀況,由近而遠、先大船後小船等漸進方式逐步執法。
此外,漁船所捕鯊魚漁獲物若於國際漁業組織所轄水域捕撈,並於國外卸魚者,鯊魚鰭處理應依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規定或港口國管理規定辦理,例如,帛琉水域早於2009年就列為鯊魚保育區,完全禁止捕獵鯊魚,若於該水域從事撈捕行為,應遵守該國法令。
漁業署也將製作宣導海報及宣導折頁至各主要漁港辦理宣導說明會,讓漁民朋友充分瞭解該法規內容及「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處理方式。
※ 檔案下載:「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各類漁船實施期程及罰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