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專家、立委:革除黃牌污名 台灣要拿出漁業改革決心

2015年12月11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根據漁業署資料,台灣遠洋漁船今年已達1216艘,總產值456億占漁業總產值1025億近50%,是國際間遠洋漁業強權。然而,未能與時俱進的漁業管理政策、普遍存在的違法撈捕行為,讓台灣漁業管理瀕臨崩潰,國際間更是頻頻點名作記號。
歐盟即於10月對台灣非法漁業舉黃牌,要求6個月提出漁業管理改善作為,杜絕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船及行為;只是兩個月後仍不見政府有具體行動後,對此,綠色和平與5名立委、22名學者、14個NGO團體啟動聯署,發表聯合聲明,要求改革漁業,向國際社會證明,台灣有能力和全球一起,養護公海的漁業資源。
綠色和平於今日刊登各報呼籲重視遠洋漁業非法氾濫的問題。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綠色和平於今日刊登各報呼籲重視遠洋漁業非法氾濫的問題。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昨(10日)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於各大報刊登廣告,呼籲台灣社會,不但救台灣遠洋漁業,更應正視我們在公海上的責任。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顏寧表示,台灣是遠洋漁業強權,每三片鮪魚生魚片就有一片來自台灣漁船,卻未能杜絕非法漁業行為。9月綠色和平揭露的台籍漁船順德慶888號只是冰山一角,海上轉載難以蒐證,漁業署雖投入大量大力資源,至今仍無法追蹤魚貨,也讓台灣漁業規模與管理資源不成比例問題浮出檯面,加強管理漁撈能力應為當務之急。
「我們需要一場漁業革命,擺脫黃牌枷鎖、洗刷非法漁業惡名,挽回台灣正面形象。讓台灣成為有實力、負責任、貢獻國際資源管理的遠洋漁業強權。」這分由綠色和平聯合數十個學者、民間團體及立委發起的〈除黃牌、救漁業,台灣需要一場漁業革命〉聯合聲明,對政府提出幾項訴求:
  1. 修正漁業法,嚴厲打擊IUU漁捕行為
  2. 建立水產品完整供應鏈追溯機制
  3. 確保資訊透明度和公民社會參與
  4. 加強漁業管理,遵守國際規約

漁業法規要與時俱進

全球生魚片中,3片有一片來自台灣漁船撈捕。圖為東港生魚片。(攝影:Alex Hofford)
全球生魚片中,3片鮪魚生魚片,有一片來自台灣漁船撈捕。
圖為東港生魚片。攝影:Alex Hofford。
依據漁業署整理的資料,歐盟執委會給予黃牌之理由包括:
  1. 過時的漁業法律架構。
  2. 無法有效監控在公海水域及沿海國水域作業之台灣船隊。
  3. 歐盟漁獲證明書核發缺失。
  4. 對RFMOs措施之遵守及印度洋和太平洋漁船違規案件
罰則過輕尤為國際詬病,以9月順得慶888號涉及割鰭棄身、未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只罰款15萬元以及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8個月;遑論非法漁業行為甚至3萬元起跳,和其獲利甚為懸殊,與其他國家罰則相較,更顯得無力。

加入RFMO  台灣受國際社會期待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顧問何勝初指出,台灣有龐大的遠洋漁業,國際社會冀望台灣負起公海漁業資源養護的責任,也支持台灣加入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簡稱RFMO)。
RFMO區域性的政府間組織,為養護及管理漁業資源而成立,可視為國際漁業外交合作的平台,目前台灣已是5個RFMO之會員,可分為鮪魚/非鮪類機構。
鮪魚RFMOs會員
  • 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1952年成立,2010年修約;
  •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1994年成立,2001年4月通過成立延伸委員會之決議,2001年12月台灣成為延伸委員會(增生的公約外所設的委員會)會員;
  • 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管理委員會(WCPFC),2004年成立;
非鮪類 RFMOs會員
  • 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PRFMO),2012年8月24日生效;在公約區域內撈捕美洲大赤魷;
  • 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orth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 NPFC),2015年7月生效;在公約區域內撈捕秋刀魚。
另外兩個以專家身分與會的非會員公約:
  • 大西洋鮪類國際保育委員會(ICCAT),1969年成立,台灣為合作非會員,進行修約,台灣可望成為會員;
  • 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1996年成立,台灣官員及專家以受邀專家身分與會。

不易管理又遇到非法成性  公海養護願景轉成空

然而台灣政府面對遠洋漁業管理不易以及部分船主守法觀念薄弱成阻力,而使得養護公海的責任落空。何勝初說明,世界公海大部分漁業資源已由RFMO管理,每年召開會議,由會員通過養護管理措施,會員有義務遵守委員會通過的養護管理措施;另一方面,由市場國施壓敦促捕撈國(出口國)加強管理,似乎已成國際趨勢。
歐盟打擊IUU政策(第1005/2008號法案)是從兩個層面著手,一為針對不合作的個別漁船,列IUU名冊;以及要求第三國共同合作打撃IUU漁船及行為。對於第三國是採取「認定」(identification)為不合作國家,也就是所謂的「紅牌」,一旦列入紅牌國,即嚴禁該國所有水產製品進入歐盟會員國。
紅牌的認定以兩階段進行,首先是公開的事先警告,即黃牌(Pre-identification),要求合作改善漁業管理,包括修訂法規加重懲罰、加強漁業監控、稽核等事項;假設被警告國家未合作改善漁業管理,則祭出紅牌。

若被歐盟打入紅牌  將蒙受重大損失

2014年台灣漁業產值,遠洋漁業占總產值41.58%,水產品出口到歐盟約1300萬歐元。
「一旦淪為歐盟紅牌國,禁止水產品直接或間接輸入歐盟會員國,影響層面涉及向紅牌國採購水產品加工後再出口之國家,不會只是直接輸歐的1300萬歐元而已!」何勝初說。
影響所及包括由台灣撈捕的魚獲水產品(鰹、鮪),輸入泰國、菲律賓製成罐頭,原應輸出至歐盟,都將受阻;因出口通路受阻,骨牌效應下,漁船被迫停止作業,影響整體漁業之生存。而且不僅是歐盟,恐怕其友好國家也會有相同反應。美國白宮也於去(2014)年6月成立跨部會打擊IUU漁撈及水產品詐欺任務小組。
在多邊組織上,若歐盟向有關的國際漁業區域組織提控,則標示紅牌的國家必須提出報告以及改進之道。
由於涉及層面過廣,多數國家莫不以擺脫黃牌警告為目標;而諸如貝里斯、柬埔寨、幾內亞及斯里蘭卡這些紅牌國家,都沒有出口漁業或只有小規模漁業,貿易制裁對其影響不大。
除了影響遠洋漁業崩盤等經濟損失,外交損失恐怕更難以評量。當台灣在國際外交舉步維艱之際,本應維持守法國家形象突破外交困境。
何勝初說,歐盟的黃牌絕非亂發,而是有根有據寫得清清楚楚,並要求受警告國家合作配合在一定期間內改善管理缺失及因應措施,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歐盟會視情況延長期限。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表示,歐盟將台灣列入黃牌,是危機也是轉機,是提升國家漁業管理及改革的機會;因應此次事件提出漁業法規修法及制訂遠洋漁業專法,將打擊IUU捕魚、以生態系為基礎管理的預防性措施等,納入修法中,並將RFMOs之規範轉為國內法規等種種措施。

徹底換腦袋  不要制裁

台灣商業行為遭國際制裁,這回不是頭一遭,台大漁業科學研究所副教授李英周即指出,1994年美國裴利法案制裁、2005年「ICCAT限縮大目鮪漁獲配額案」,都有例可循,假如不徹底改變管理思維,這次不會是最後一次。
他澄清幾個觀念,首先,台灣的遠洋漁業是以獲利為目標,和一些沿岸國家是抓來自己吃不同,勢必吸引國際組織高度關注。其次,遠洋漁業是跨國企業,由台灣老闆、幹部,加上外籍勞工所組成,有國外的補給站以及銷售通路等,來獲取利益,並非弱勢。
台灣很多遠洋漁業的老闆,除了有本國籍漁船,還有多艘掛外國國旗的漁船,因此當撈捕非配額內的魚種,就以合法掩飾非法的手段賣出,形成所謂的洗魚事件。業者賺的錢是否合法,是由國家來背書;至於這些獲利有沒有真正進入國家歲收,更無從得知。
李英周說,要改變漁業,單單政府的作為是不夠的,權益關係者、外籍勞工、學者、民間團體的參與都很重要,而非政府說了算,這不是公民社會該有的行為;他建議,應組織一個公民平台,讓權益相關者等有協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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