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引入貓頭鷹販賣 業者要修《野保法》 民間聯合聲明反對

2016年6月28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為保全台灣生物多樣性,農委會向各界收集資料,做為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附件名單的參考依據;但現在卻傳出民間業者欲引入國外六種貓頭鷹,並要求從附件名單移除,不受《野保法》規範,等同於開放一般民眾飼養繁殖利用。
此舉引發台灣猛禽會等數個保育團體關注,並於昨(27)發布聯合聲明,反對開放貓頭鷹人工飼養、繁殖、營利。
台灣的貓頭鷹都列入野保法55條,不開放民眾繁殖飼養利用。圖為秋冬期間才會出現在台灣的短耳鴞。攝影:林文隆
台灣的貓頭鷹都列入野保法55條,不開放民眾繁殖飼養利用。圖為秋冬期間才會出現在台灣的短耳鴞。攝影:林文隆

比照歐洲開放飼養? 保育團體:埃及聖䴉殷鑑不遠

業者擬引入白臉角鴞、眼鏡鴞、猛鴞、長尾森鴞、鵰鴞以及倉鴞等六種貓頭鷹,全屬於野保法第55條附件名單中的鴞形目下,人工繁殖、飼養、買賣,都受野保法規範;又因貓頭鷹在台灣全數列為保育類,依據同法第24條第2項[1],只適合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業者要求將這六種貓頭鷹排除55條附件名單。

一旦排除名單外,意味著在國內不受野保法規範;業者主張歐洲其他國家已有完善的繁殖飼養技術,也可買賣,故應比照開放。
然而,埃及聖䴉造成入侵事實殷鑑不遠,因為少數業者管理疏忽,造成台灣社會耗費公共資源收拾善後,數個保育團體認為,應從事件學習教訓,並為確保動物福利以及生態保育,反對開放貓頭鷹人工飼養、繁殖、營利使用提出聯合聲明。
目前仍屬於收集資料階段,之後將召開審查會議,再依據審查會議結論預告、公告。
【聯合聲明】全民守護貓頭鷹,保育團體反對開放貓頭鷹人工飼養、繁殖、營利使用  
針對日前有業者要求開放數種鴞形目動物以供人工飼養、繁殖、營利使用,台灣猛禽研究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保育團體,基於以下八點原因,呼籲政府謹慎以對,不得開放!
1.危及野外族群
一旦開放貓頭鷹可以人工飼養、繁殖、營利使用,且若開放名錄中包含與台灣相同或相近的物種,非常可能造成台灣本土物種的盜獵壓力。
2.具有入侵風險
被列為允許圈養繁殖的貓頭鷹種類多半繁殖能力較佳,逸出後更容易在野外建立族群,除了獵捕台灣原生物種,更有可能與原生種貓頭鷹競爭棲地。另一方面,人工圈養族群攜帶的病源與寄生蟲,亦可能對原生族群造成衝擊。近來引起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的外來種埃及聖環鹮移除問題即是一例,一旦動物意外逸出野外並建立繁衍族群,整體社會及生態環境將付出極大成本。
3.政府缺乏管理辦法
截至目前為止,政府尚未針對猛禽在人工環境下飼養的場域要求進行規範,而相關的繁養殖產業亦無配套管理辦法,且鸚鵡和日猛禽等特殊寵物販售與棄養亦不見任何有效管理。
4.政府缺乏所需人員與資源
目前動物保護執法人員與經費,早已不足以處理現今動物、寵物、外來種之問題,引進更多外來物種勢必造成問題惡化。
5.欠缺經濟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評估
目前沒有任何評估提出引進貓頭鷹將會有多少經濟效應,而政府在落實相關規定的執行上,將會需要多少資源、經費、人力(請注意,政府現在已經欠缺資源執行現有工作了)。若政府執行時,所需經費大於或等於引進貓頭鷹之經濟效應,結果將是僅少數業者受益,其所衍生的一切處理經費將由全民買單。我們反對讓少數業者賺滿荷包,卻讓社會大眾負擔棄養、入侵外來種的風險與成本,因此反對再有新的類群進入寵物交易市場。
6.引進外來種造成的問題與不具必要性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調查分析中發現,1600年來動物絕滅的原因有39%是由於物種的引進,36%由於棲地的破壞,23%由於狩獵和有意捕殺(世界資源報告 1995)。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全球生物多樣性策略專欄中也強調,世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機制與外來種的引入有關(Reid et al., 1989)。」IUCN曾對移置物種在國內經營管理上提出建議:「應制定法令限制不必要的的引種與動物進口。」我們不應忽視造成動物滅絕的這39%和質疑引進貓頭鷹的必要性。
7.違反動物福利
不管日夜猛禽,在飼養下均需高度的技巧,平衡的飲食,與充分的活動空間。目前在台灣,大部分的飼主均缺乏適合的場域和教育訓練。在人工環境下圈養這類高智能的生物,在動物福利上有很大的疑慮。
8.有違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政府施政的方向,教育部在各級學校亦極力推廣。然而民眾往往因一時流行、媒體或寵物業者推波助瀾下,因著貓頭鷹可愛的外表而有飼養的慾望,卻不知貓頭鷹仍屬猛禽、具危險性,在對物種習性不了解的狀況下,極易造成傷害與形成棄養潮。國外近年開始出現以貓頭鷹為攬客招牌的咖啡店、餐廳,但是裡面飼養的貓頭鷹極可能鎮日皆處於高度的精神和生理緊迫。國內業者起而仿效之下,易淪為商業展售生命的錯誤教育。
基於上述理由,保育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貓頭鷹解禁成為可供人工飼養、繁殖、營利使用物種。

列入名單即是需保育對象  林務局:修法將增列其他物種

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表示,須列入第55條名單,代表此物種族群數稀少、瀕危,即使是人工繁殖飼養仍是需要保育的對象,因此CITES附錄一,大部分列入附件名單中。
這次修訂雖為例行性修訂,不過,仍配合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管理現況,以及國內管理情形進行調整,期能將一些危急的保育類物種列入,例如食蛇龜,進入附件名單後,民間就不能飼養、繁殖、買賣。
列入名單看似容易,卻必須考慮所需的管理成本。例如,對於現有市場已進行人工飼養、繁殖、買賣的物種納管前,必須有配套措施,例如建立辨識系統的管理機制,以利修訂前的合法個體辨識;修訂後的個體則不再有市場買賣。這些管理機制的建立,無非是保育野外族群,不要因人類過度利用而消失或造成生態入侵,連帶影響生物多樣性提供的好處。
類似埃及聖䴉的事件,他認為防不勝防,因此已針對未列入名單的一般類物種進口加強評估。
※註:
[1]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