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環保、營建與屏縣府會商:悠活麗緻14年未環評 應停業

2013年5月6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悠活麗緻渡假村14年旅館營業行為皆屬違法。(攝影:彭瑞祥)「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上周遭月刊踢爆旅館該做環評而未做環評,違法營業14年,情節嚴重尤甚美麗灣。環保署近日也展開一連串督察,昨(6日)晚召開記者會說明,旅館營業使用皆屬違法,在環評未過之前,屏東縣政府應停止營業、墾管處停止使用建築,環保署督察總隊則依環評法、行政罰法開罰。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全區共分為1至6區,占地1.57公頃,擁有410間房,開發單位於1999年間取得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2006年間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第二次通盤檢討,容許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內設置旅館,緊接著核定其變更渡假村內第1、2區之建築作為旅館使用。但其他4區至今未取得變更。環保署指出,6區建物完工後,並未做為住宅使用,而是違法以旅館型態對外營業。
悠活麗緻到去(2012)年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並於2013年4月8日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由墾管處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審查。依據所提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開發行為已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即未環評先營運,因此環保署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

14年旅館營業皆屬違法

左為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右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悠活麗緻全區皆已開發完成,也都由悠活麗緻進行經營管理,變更旅館送件時卻只提出不到1公頃的1、2區,與其他區域切割,有違環評精神。除了判定無效,後續將依照環評法第22條進行處分。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000年11月以後,國家公園申請蓋旅館,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就應實施環評。悠活麗緻集合住宅變更旅館的申請則於2003年7月1日送件,且只送第1、2區面積在1公頃以下,2006年墾管處同意做為旅館使用,10月取得屏東縣政府辦理旅館登記。
葉俊宏說,會議對於1、2區旅館許可是否有效,經過很長的討論。「美麗灣飯店的案例就是從嚴檢視,業者以0.9997公頃送審迴避環評,這個案子有點類似。」

墾管處讓旅館就地合法

對於環保署判定無效,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尊重環保署決定,本案的旅館是屬於一般旅館,目的主管機關是屏東縣政府,在環評未通過之前,屏東縣政府停止旅館營業,墾管處停止旅館使用建築,雙管會簽,停止營業、使用時間將依業者收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書起算。
許文龍解釋,2002年墾管處接了建管權,但在當時旅館一位難求,又有政策指示讓類似的集合住宅合法化。2004年7月墾管處二通盤通過相關條例,屏東縣政府也不是處罰得很積極,又開了一道門可以就地合法,所以也就沒有積極找業者談。

集合住宅不須環評

雖然悠活麗緻在旅館使用營業是違法的,不過作為集合住宅是合法的。葉俊宏說,悠活麗緻的集合住宅是分兩梯次申請,第一梯是1994年10月24日提出,分3區申請,核發第一批建築執照是在1995年5月17日、6月10日和6月12日,未涉及環評。
第二梯於1996年3月15日提出,1997年9月22日核發建築執照,依照相關法規,人民的案件申請尚未終結之前,按照中央法規是從新從優的規定,因此適用未滿1公頃不用環評,仍屬合法。

追討7年不法利得

環保署指出,14年來悠活麗緻營運所得都立基於違法的事實,除了依環評法裁罰30萬至150萬元罰鍰外,將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依悠活麗緻違法的營收,按比例追討不當得利,不過環保署只能計算《行政罰法》2006年實施以來至今的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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