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漁業三法修法祭重罰 漁民組織大嘆吃不消

2016年5月19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歐盟先知道?為了歐盟將我國列入「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黃牌名單」解套,行政院3月通過「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而事關台灣遠洋漁業發展及國際聲譽,立委質疑,為何他們要不到相關資料,歐盟卻早在去年11月掌握最新進度?
昨(18日)立法院召開「遠洋漁業草案」修法公聽會,幾位漁會組織代表認為修法過程,未納入說明會時漁民心聲。「不能只有歐盟的想法,要有漁民的想法!」立委賴瑞隆譴責漁業署草擬過程缺乏漁民心聲,要求不要被歐盟壓著修法。

草案罰鍰百萬起跳  漁會批滅漁

立院針對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召開公聽會,其中第13條列入19項「重大違規行為」,包括無照、未正確回報、未依法轉載、進入他國水域捕撈、撈捕未經許可或已超過額度的種類、使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漁具等;若違反其中一項,依據同法第36條,將處以200萬到3,000萬罰鍰,並收回漁業證照兩年不等處分。
蘇澳及東港是台灣遠洋漁業重鎮,圖為停滿漁船的蘇澳港。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提供
蘇澳及東港是台灣遠洋漁業重鎮,圖為停滿漁船的蘇澳港。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提供
包括東港區漁會林漢丑、宜蘭縣議會副議長林棋山、宜蘭縣近海漁業運銷合作社理事主席蔡源龍、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杰等漁民組織代表,皆表達此項法案制定未顧及漁民生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都是重罰,然而99%漁民是守法的,不該為少數違法者訂這麼重的刑罰。」
黃昭欽表示,依據修法草案,外籍漁工若勾錯魚上船,有如犯滔天大罪,導致漁民傾家蕩產,擔心修法會影響漁民生計;另外,遠洋漁船定位系統(VMS)有兩套,若損壞無法定位回報,等於無法出船。
他說,付費給漁業資源國每天一萬多元美金,還要繳政府資源使用費,有如一條牛剝好幾層皮。對於「遠洋資源使用費」,賴瑞隆認為是因漁業署需要錢,政府不給錢,跟漁民拿錢。他主張設置「遠洋漁業發展基金」專款專用,建構更永續的漁業
何世杰認為,違規事項動輒200萬起跳,對於小型延繩釣船等於宣告破產。《漁業法》相當嚴格,從2005年遠洋漁船1800到2010年1400艘、2014年1100艘,逐年減少可見經營困境,中國等幾個國家,漁船都大量成長,被取代後,他們的漁業經營管理未必比台灣優。
蘇澳區漁業理事長陳春生指出,漁業發展讓台灣能在國際增加能見度,台灣漁業退場,只會讓其他國家的漁業前進,主張不該限制漁業,讓漁業發展朝法規化。

重罰降低違規行為獲利  管理研究使用者付費

學者則認為修法強調重罰是可行的方向。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副所長陳璋玲引用國外學者意見,「一個人會考量違規、犯罪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為此付出的成本,若獲利遠大於成本,違規行為就會大增。」
他說,遠洋漁業執法不易,加上過去違規行為的定罪率,當業者估算獲得的利益遠大於所付出的成本,違規行為就會產生,重罰則有遏止犯罪的作用。另外,政府投入很多經費成本在遠洋漁業,遠洋資源管理費正可用來支應這項成本。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員鄭明修認為,台灣遠洋漁業必須認真面對各種大型魚類資源漁法上的管理,對於違法漁船和船公司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建議違規二次者給予扣船和撤照,以維護國家名聲,才能落實全球漁業資源永續。
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則提出「資訊管理與資訊透明」、「外籍船員勞動權益」以及「成立行政院層級跨部會小組處理遠洋漁業議題」等三項訴求,讓台灣成為負責任的遠洋漁業強國。
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總結時承認漁業署溝通有問題,他澄清,遠洋漁業發展條例的先決條件,是在公海和其他國家的經濟水域,換句話說,在自己的水域是依據國內的《漁業法》。
遠洋漁業牽涉到公海。「公海是全世界人類遺產,不是只有台灣獨享,因此必須遵守國際規定。」因此台灣必須制訂「遠洋漁業管理條例」。
「台灣是遠洋漁業大國,卻不等於管理大國,我們船多,管理上需要改善。」沙志一表示,國際間兩大趨勢,一是資源管理,另一比較少談論的是公平合法的競爭。「若有人不合法作業,而讓他的漁貨在市場上賣,對合法者就是不公平;打擊IUU的用意在此,目的是永續漁業。」
而業界期望公平、不要扼殺遠洋漁業的生計,牽涉到法令調整。他舉鯊魚資源管理,全世界通用的標準是5%的比例,而非鰭綁身。「台灣法令採取高標準,如果做不到,就要退到我們可以執行又符合國際的標準,免得一堆人違規。」
至於違規要不要處以高罰鍰?他說,船主都了解,只要在國外違規,動不動就罰數十到是百萬美金;因為一次重罰背後可能代表偷過十次,其他國家可能質疑不該對抓到的違規者輕罰。相對而言,法規也會盡量排除或減輕無心違規者。另外,到了公共水域,國際間不會看船隻大小,違規行為皆等同視之。
他特別澄清,泰國血汗漁工和台灣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應照顧境外漁工勞工權益,未來在船東責任、輔導機制及申訴管道都會建立。
目前政府為遠洋漁業每年需付出5000多萬會費或配額管理費以及,5000萬配合國際資源研究,都是為了盡遠洋漁業國際漁業組織會員的責任、才會有配額,國際趨勢都是使用者付費,資源研究則是撈捕額度分配的基礎;主計部門也傾向這些錢花在遠洋漁業上,應由業者負擔。

遠洋漁業產值高卻未沒傳承 在地化「小漁」永續漁業契機

目前除了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幾位立委也提出修正版本,將於本會期討論。依據行政院「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提案總說明指出,我國年總漁業生產量約140萬公噸,其中海洋捕撈漁業占總漁業生產量約76%,而遠洋漁業生產量又占海洋捕撈漁業的83%,是我國漁業中生產比重最高的產業。
然而,遠洋漁業從業人口兩萬多人,捕捉的魚九成外銷,並以廉價的外籍勞力取代本國人口就業機會,海龍王愛地球理事長林愛龍認為,捕魚技術未能傳承,漁業產業斷層。他說,2000年公海已經沒有真正捕魚自由,在國際漁業組織與環保團體壓力下,必須守法捕撈;遠洋漁民若無經濟實力無法從業,並非概念上的弱勢,而保障守法者最好的方式就是打擊犯罪。
「漁業永續是要世代都吃得到魚,漁業的存在應先讓國民吃得到魚。」林愛龍認為,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是導致漁民必須遠渡重洋捕魚的因素。沿近海漁業帶動20多萬人產業,相較於遠洋漁業更值得關注。
鄭明修建議未來沿近海和遠洋漁業發展,仍應採取「小農、小漁」制度,這是全球自然資源永續發展的最佳策略,「落實小船和真正漁民,才能找回真正在地人生存生活所依靠的漁業資源。」
他說,目前漁業結構不斷大型化,漁船像工廠一條龍生產化直接外銷經營,也朝向財團資本主義追求最大利潤,已經讓小國、小島、小漁村的漁民無法競爭和維持生計,也使得漁業資源加速枯竭。
陳璋玲表示,台灣本身四面環海,沿近海應受到同等重視,《漁業法》一直強調在地漁業管理,包括漁業權制度,像這種社區化、地方社區共管式管理,強度應增加,讓漁業管理更落實在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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