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諸法皆空? 自經區環境成本全民分攤

自由圈地、規避環評、不設防特區(上)
2014年5月28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儘管民間不斷呼籲,《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不該犧牲國土、加劇台灣社會發展差異,國家發展委員會仍未進一步調整,在國民黨立委虎視眈眈下,隨時可能進入立法院審查程序。
地球公民基金會為主的幾個民間團體,昨(27日)召開記者會,對於現行法令鬆綁造成的國土崩解、環境負擔以及經濟發展走向,提出相關說明,認為草案應退回國發會重新審議,而非急就章以一次院會意圖通過。
地球公民基金會及幾個民間團體代表,召開記者會指出自經區草案未被重視的問題。

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依據草案第13條,除了現有的科學園區、經濟部主導的工業區,農委會的農業科技園區以及產業創新條例下設置的各種園區,包括地方政府所設的園區,都可能搖身一變成為自經區。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詹順貴指出,自經區特別條例只讓台灣諸法皆空,財團自由自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詹順貴指出,地方政府趨之若鶩的原因在於,「諸法皆空,自由自在」,完全看不到實質制度和產業創新,只有法規鬆綁和租稅優惠的內涵。
他解釋,以前工業區、科學園區是租稅減免,轉型為自經區後則是徹底免除。「這種形式只是泡製另一種經濟特區,讓園區內、外的競爭更加不公平」。
有錢有勢的企業進到自經區就可免除各種租稅,得到進用外勞的各種優惠,相較於園區外的中小企業,形成另一種優勢;讓大型企業繼續茁壯,中小型企業無法生存。
對於馬政府來說,這是用來嫁接未來簽TPP、服貿協議、貨貿協議的自由貿易。詹順貴指出,WTO架構的自由貿易是國與國之間,基於某些貨物平等互惠關稅減免,國內橫向的產業並未造成不平等關係。但自經區卻是泡製經濟特權的經濟特區,其實和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沒有必然關係。
「只讓大型企業在科學園區、工業區等,改掛招牌吃乾抹淨台灣社會資源。」詹順貴說,這是最令人憂心之處。

自經區內MIT  恐毀台灣農業生產

詹順貴也挑出之前農委會釋放的訊息,原草案第33條,國外農產品到自經區加工,非指只有10%可內銷,而是10%以內不需課稅,超過10%內銷才課稅。農產品體積龐大、笨重,有儲存上的成本,除非來自離台灣很近的中國,否則不可能搭飛機來台加工。而中國農產品價格便宜,到台灣加工後掛上MIT,到國外賣得很好,即使回銷到台灣,要負擔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划算。
在此條件下,以茶葉為例,來自福建廣東海南的茶葉,只要進來10%,就能打垮台灣茶葉生產鏈;之後,全世界的MIT茶葉,只會來自中國福建、廣東和海南。

使用能源不需繳稅 加劇環境負擔

至於環境風險危害的影響,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杜文苓指出,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原本是要繳稅的,變成自經區,就享有免繳關稅、貨物稅等優惠(第38條),包括該類產品以及下游工廠,都不須繳稅;換句話說,這些企業使用了台灣的水、電、土地等資源,生產營利卻不須繳稅給台灣。
「台灣目前財政架構、稅基已處於不穩及不公平狀態,有了自經區、財政重新分配後,更加不平等!」杜文苓說。

區內總量管制不明 日月光事件恐頻傳

杜文苓表示,在免稅和降低大幅生產成本後,區內因優惠多,增加擴廠速度,卻看不到總量管制;在不斷擴廠的過程中,可能消耗更多水資源、能源或土地,產生更多汙染,卻未見相關機制,形成環境中實質風險部分。
國內的經濟特區汙染事件頻傳,最近日月光廢水排放事件,也發生在加工生產區,這類特區內的企業;區內廢水排放、空氣汙染物審查許可,通常不是由環保機關,而是由特區管理機關主導;自經區也依相同模式;一旦有更多的經濟特區,環保主管機關對於全國汙染的管控和查緝,力道恐怕也會減弱。

前店後廠 禁制品趴趴走

而草案第41、42條的規定,所謂的前店後廠,使得原本禁止入關的東西,可以透過自經區進入台灣;自經區又可提供區外接單工廠運輸、傳送;區內接受了過去禁止的農產品,外來種或毒化物,流入區外的工廠,可能造成流通。第43條雖要求送到工廠加工之後,必須送回自經區,可是也無法保證未來的流向。
杜文苓認為,一旦進入區外的工廠,在國內流通,將帶來嚴重危害。他希望自經區在環評及環境稽查的部分,能受台灣原本法律的規範。
最近一份國發會「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法案影響評估報告」中指出,示範區政策涉及須鬆綁的法規與制度,高達43部之多。其中概分為3大類:土地開發、變更使用的法規鬆綁;租稅減免,幾乎免除;放寬外國人及中國人士來台投資與商務居留限制。(待續
本文相關條例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6條第1項第4、14款
4、管理及維護示範區之安全、環保及設施等事項。
14、示範區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13條
下列園區之原主管機關得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請,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示範區:
1、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自由貿易港區。
2、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
3、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加工出口區。
4、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科學工業園區。
5、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產業園區。
6、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定之區域。
前項核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38條第1、2項
經許可為第一類示範事業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第一類示範事業之未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相關規定,課徵前項稅費。但依第43條規定輸往課稅區,且復運回第一類示範事業者,不在此限。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40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銷售與第一類示範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
2、保稅區營業人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第一類示範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
3、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存入第一類示範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
4、銷售與第一類示範事業與營運相關之勞務。
第一類示範事業或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示範區內銷售與該示範區第一類示範事業、其他示範區之第一類示範事業、國外客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保稅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及售與外銷廠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課稅區營業人接受第一類示範事業或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就第一類示範事業輸入之貨物、機器及設備提供委託加工、檢驗、測試、修理之勞務後,該貨物、機器及設備全數運回第一類示範事業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43條第1項
第一類示範事業辦理委託作業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得免提供稅款擔保,自運出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回示範區辦理結案。但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不運回,逕行報關出口。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41條第1項
下列貨物除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對國家安全、國民健康或國際承諾有重大不良影響者外,得免申請簽證或核准,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出入規定之限制:
1、第一類示範事業自國外運入示範區或自示範區運往國外之貨物。
2、前款貨物運往該示範區外辦理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或復運回該示範區。
《自經區特別條例》第42條
第一類示範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輸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1、供示範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之貨物。
2、運往該示範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外,應依第43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示範區或全數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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