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環境教育機構需認證 環署預告草案

2011年2月17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隨著《環境教育法》即將於6月5日上路,相關的子法也即將制定。環保署15日發布「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草案)預告,此法乃關於承辦政府委託之環境教育單位,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方式及相關管理辦法。民眾針對此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皆可於近日陳述意見。
「環境教育機構」乃是環教法中推動環境教育的主要場域,政府因限於人力、場地或師資等因素,必須委託外界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及環境講習時,為確保其高品質,這些承辦的機構、學校、事業或團體,必須事先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才能接受委託辦理相關課程。
環保署表示,目前規劃的草案中,環境教育機構至少有1名全職環境教育人員,此外講師資格、授課大綱與教材、專用教室或訓練場所、消防安全證明等,都有規範,確保學員能有一個安全舒適且師資良好、收費合理的機構來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及環境講習。
未來無論是大學、教育訓練機構、事業或民間團體等,都可透過此一制度來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及環境講習的工作。

環保署也特別強調,目前民間自行辦理的環境教育訓練或課程,如辦理志工環境專業訓練、民間團體舉辦環境教育研習或社區大學開辦環境教育講座等,都不在此辦法管理範圍,完全不影響現有台灣多樣化的環境教育活動。
民眾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16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環保署綜合計畫處: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7樓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0或2725
傳真:02-2375-4262
電子郵件:lwg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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