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民間團體大聲疾呼,抵制4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東部(區域)發展條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瓦解台灣國土之部分條文,7日記者會上,學者紛紛指陳台灣國土亂象,若通過4條例無非在脆弱不堪的國土政策傷口上撒鹽。
徐世榮:4條例假發展建設之名架空、掠奪、搜刮國土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拿了4本國內學者所寫的土地相關重要著作表示,厚厚的論述都在說明台灣土地使用的現象,而4條例各十幾條的法令,就要變更台灣土地,諷諭法令制定之草率。
徐世榮表示,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它除了是經濟商品,更是政治商品,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益交換及累積財富最主要工具。政府也藉由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擬定、變更或鬆綁,讓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炒作土地獲取暴利,尋求鞏固政治權力。他形容台灣的土地政策充斥著分贓、壟斷及剝削的特性。
徐世榮對於國民黨版要釋放「國公有」土地甚感憤怒,他說其他版本都以「國、公有」土地表示,唯獨國民黨去掉一個頓號,將國有公用土地釋放,意即,連國防部、海岸等土地都將成為財團囊中物。
徐世榮譴責立法院在未經充分討論之前,竟然逕付二讀。他憂心在政府嚴重向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傾斜之際,4條例也將剝削社會大眾及自然環境。
黃瑞茂:背離事實的土地資源搶奪戰
淡江大學建築學系副教授黃瑞茂說,立委透過4條例在都會區以外編列龐大預算進行開發,唯一說辭就是升格資源的排擠。黃瑞茂說,升格只讓全國舉債升高,債留子孫。4條例長得都很像,立委彼此之間的角力、加碼,接著就是喊價、就是密室協商。
黃瑞茂說,4條例顯示國家治理失衡,公有地、原住民傳統土地逐一到財團手裡,大埔事件或都更,住戶迫遷,自己蓋章讓自己遭迫遷,卻未告知人民權利,最後也不知誰得到好處。政府又以促參BOT、ROT名義,在案子尚未形成時,財團即已進場談條件促參。政府在此治理思考下開了很多便門,不斷以各種方式將國土、人民財產,做莊過繼給財團。
黃瑞茂感慨說,法令制定過程,原應讓民眾參公開討論,民眾卻不得其門而入。台灣國家混亂,對外無法面對極端氣候的問題,對內不知站在誰的身旁,最後是民眾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黃瑞茂以「空間戰爭」總結,無論是4條例、苗栗大埔事件或國光石化的土地爭議,都是一場在台灣血淋淋進行的土地資源搶奪戰。
廖本全:嗜「土」遊戲製造全民災難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呼應黃瑞茂的話,4條例除了政府做莊,更有政客當賭徒,而且是不要明天的賭徒。他形容為嗜「土」遊戲,這場遊戲中也讓各政黨顯露本性,並且集體比壞、比爛。
廖本全指出4條例的共同特色,都以發展建設為名,淪為空洞的口號,沒有實質內涵、目標、更沒有策略、計劃、目標;土地使用鬆綁;地方政府擴權;排除地權移轉的法令限制,特別是公有土地;透過土地使用鬆綁、地權轉移,圖利經濟資本;瘋狂撒錢,比誰灑得多。
「這將造成地權及地用危機!」廖本全說,台灣國土計畫殘缺不全,最上位無法令依據,區域計畫雖有法令依據,卻被限縮為管理非都市土地的工具,所以國土計畫先天不良到只有都市和非都市計畫的管理工具,再加上社會上有權力的人不斷蠶食鯨吞土地,並製造土地徵收的問題,荼毒社會弱勢的後天失調情況下,4條例更使僅剩的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條法完全瓦解,變得無用,更使台灣環境敏感區功能持續退化、劣化,在極端氣候下,繼續製造災難。
他痛批「行政組織在這件事情上的表現失職、失責、失能、失智」,同時呼籲中央主管機關,民間已經站在其背後支持,沒有理由表現軟弱。
表:環團整理4條例7大亂象
土地釋出相關條文摘要
|
離島條例
|
東發條例
|
原建條例
|
雲嘉條例
| |
1
|
土地使用變更審議以不超過1年為限
|
第7條
|
第7條
|
第7條
| |
2
|
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
第7七條 (都市計畫法、非都市)
|
第7條
|
第7條 (原民會;非都市)
| |
3
|
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第8條
|
第8條
|
第9條 (未排除法令)
|
第7條
|
4
|
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得辦理徵收,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第8條
|
第9條 (未排除法令)
|
第7條
| |
5
|
申請開發範圍面積在50公頃以下者,其興辦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8條修正
| |||
6
|
屬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者,得在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作開發建築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之限制
|
第8條修正
| |||
7
|
為發展農業特區之觀光產業及照顧居民之生活,林班地內建築物之建築管理,不受森林法、建築法限制
|
第8條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