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立法院新會期開始,關乎國土的《離島建設條例》(離)、「東部(區域)發展條例」(東)、「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原)等3條例也假特別法之名,進入黨團協商,而「雲嘉農業特區條例」(雲)也蠢蠢欲動。此4法都將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的條件放寬,審議權力下放地方政府,不需中央審查。
擔心4條例將使土地快速變賣淪為財團私有,買斷台灣後代子孫發展,以地球公民基金會(地民)、澎湖縣反賭場聯盟、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等75個團體連署要求否決、刪除部分法條,昨(3)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公開呼籲立委撤案,全民共同監督守護國土。
連署團體以「上山下海搞東搞西」諷刺立委透過特別條例將開發魔手伸入山林(原)、海岸(離)、東部(東)、西部(雲),並以製作地圖,呈現出台灣國土3分之2以上都成了財團魚肉。他們認為4條例土地使用導致7大亂象,如土地使用變更審議以不超過1年為限,而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另外,如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得辦理徵收,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而申請開發範圍面積在50公頃以下者,其興辦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連署團體痛批是搞飆車式審查、中央名存實亡、國土全面崩解,而大埔事件也將持續上演。環團指出這將排除都市與非都市土地法令限制,破壞國家長期的國土規劃,國土使用的治理機制瓦解;其次,將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的權力下放地方政府與原民會,是對國家行政體制及中央土地管理機關權責的扭曲及架空,使國土使用與保育全面失控;最後,公有土地釋出不受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的限制,讓財團以促進經濟發展之名大開公有土地之門,將擴大社會與世代不公義。
連署團體表示,自2000年離島建設條例通過後,立委們發現這種編列特別預算、開發特許的模版非常好用,紛紛依樣畫葫蘆,而至二年來陸續以「建設、發展」為名,提出相似度極高的原、東、雲等發展條例。地民執行長李根政說,這些特別條例並未針對當地的特殊性制定法條,根本是亂抄一通,稱不上特別,更不能解決當地居民的特殊需求。而透過黨團協商的黑箱、密室作業,意圖快速通過,更無法反映民眾參與的機制。
李根政強調,國家資源分配長期以來過度集中於直轄市,致使偏遠地區立委意圖透過建設、發展條例為資源匱乏地區民眾謀福利,這樣的作為可以理解。然而,倘若高舉「發展、建設」,甚至「永續」的旗幟,實質內容卻是對國家永續發展和財政造成永久傷害,審議過程更是荒腔走板,將令人難以接受。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表示,原住民不反對發展,但應尊重在地居民的主張,在原住民對待土地的傳統以及永續的基礎下來談,以目前制定的方向,他擔心將使原住民連「鍋巴」都不剩。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教社委員會幹事黃哲彥也說,政府以法令告訴原住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是為了將土地財團化,使得原住民生存受影響,他呼籲政府不要剝奪原住民多元文化,而只剩下財團向錢看文化。
綠黨召集人潘翰聲即說,4條例不但搶國土、搶私人土地,還搶奪孩子的未來。透過BOT、ROT等方式,將國土釋放給財團,甚至居家附近的美景,都可能引發土地徵收的合理條件;而離島容積率解編,將使大量體的建築擋住自然景觀的視線。
連署團體要求:刪除所有土地開發鬆綁、公有土地特許釋出的相關條文,回歸現有土地審議機制,擴大參與、公開協商過程,讓四條例審議陽光化,而國土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站出來捍衛國土。
離島修法在即 居民將展開島嶼保衛戰
林炳坤立委提出《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案「開發面積50公頃以下,由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評」,如此一來,澎湖許多珍貴島嶼,只需澎湖縣政府同意,皆可以開發建設之名取得。
妙雲文教基金會志工傅靜凡舉吉貝島為例,由海積地形組成的美麗沙灘及長達700餘公尺的沙嘴,深具觀光價值,如此美麗的島嶼,面積不到50公頃,更不用提其他更小、一樣具有自然美景及生態價值的島嶼。
離島也是國土的一部份,應受中央環評規範,澎湖縣反賭場聯盟吳雙澤表示,離島在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沒有中央介入的情況下,可能連核廢料都會進來。他舉印地安古語「任何決定應考慮7代子孫之權益」,要立委慎思。
此修正案在上會期接近尾聲時協商破裂,將逕付本會期院會表決,預料為4條例中最快有結論的條例。傅靜凡將爭取時間與居民溝通,以民意駁倒修正案,他表示,大多居民在明白法條內容後,皆表示反對。
附件:4條例關鍵爭議及審查歷程(地球公民基金會整理)
一、離島建設條例,土地開發鬆綁三級跳
已經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明訂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第7條);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區段徵收則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及第55條之2之限制(第8條)。
以上優渥的土地釋出條件顯然無法滿足現任立委,各種五花八門的修正案相繼出爐,尤其土地相關條文的修正極盡破壞現有體制之能事。林炳坤立委提出開發面積50公頃以下,由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評(第八條條文修正案),然而在人力、財力不足的偏遠地區,地方環保機關難以做到嚴謹審查。況且離島地區能有多少50公頃以上,必須交付中央主管機關的開發案?同條文另規定屬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者,申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開發,不受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之限制,準備讓天然海岸線全數落入觀光飯店之手。此修正案在上會期接近尾聲時協商破裂,將在本會期院會表決中定生死。
二、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高金立委帶頭掠奪原住民傳統領域
欲嘉惠原住民地區的條例原有3個版本,分別由無黨籍高金素梅立委、國民黨籍廖國棟立委、民進黨籍陳瑩立委提案。其中無黨黨團版本規範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第7條)不僅無法保障原住民族生存權益,反將大開國土利用之門,深化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環境、經濟與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利用不公的現象,並進而剝奪原民族生存、生命與土地權。
2010年12月20日內政委員會審查當日,高金素梅立委專斷採用自己的版本進行審查,陳瑩立委認為所謂的「重大投資計畫」涉及土地不合理釋出,其實對原住民不利,並不贊成無黨版本相關條文,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也表達支持陳瑩委員版本而非無黨版本。即便如此,急於在上會期交出成績單的原住民立委們還是任由召集委員高金立委在只審頭4條條文的情況下宣稱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高金委員原安排上會期2011年1月6日完成黨團協商,立即送院會二、三讀,在前一日原民、環保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的壓力下臨時取消,但本會期勢必再度展開協商。
三、東部(區域)發展條例,6版本盡在黑箱中
民進黨、國民黨黨團、王廷升立委分別於去(2010)年2月和5月提出東部發展條例草案,其中國民黨版和王廷升版分別以同樣手法霸凌花東土地:用地變更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變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國民黨版第8條、王廷升版第7條);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國民黨版第9條、王廷升版第8條)。
以上3版本經院會一讀判定略過委員會審查,直接交付黨團協商,然而十個多月來始終陷於膠著狀態,普遍認為上會期無法進入院會二、三讀。未料在花蓮縣長傅崐萁和台東縣長黃健庭北上關切的狀況下,竟於最後一日(2011/1/12)企圖透過密室協商,以過程中突然空降更名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的經建會版、賴坤成立委版、破局版強行闖關,所幸暫因黨團間缺乏充分討論與共識而破局。此條例修正過程一直都是幾位黨團代表關起門來自己討價還價,被隔絕於門外的媒體和民眾,一概無從得知會議出席名單與討論內容,遑論人文、環境等各方民間聲音,不曾被聽見、納入。可以想見本會期同樣的黑箱作業戲碼將再度上演。
四、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可能造成下一個大埔事件
本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陳明文、劉建國等立委提出,尚未排入經濟委員會審查。其最大爭議在於重大建設所需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屬私有土地協議不成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一樣不受以上法令限制。區段徵收則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及第55條之2之限制(第7條),此條文不僅有賤賣國土、圖利財團之嫌,又有剝奪小百姓私人財產權再圖利特定財團之虞。
另一爭議條文是林班地內建築物之建築管理,不受森林法、建築法之限制(第8條),將導致林班地內之建築物與生命財產因位於環境敏感區而且未受建築法規範,必須承受土石流嚴重侵蝕的威脅,同時下游居民也會因此而承擔更多生命財產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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