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灣《動物保護法》上路13年有餘,島上動物福利未受保障,流浪動物越抓越多,數量眾多的人道撲殺仍未有效降低流浪動物的發生。繼1月,監察院對行政院農委會提出糾正文,立法院也提案凍結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減量工作經費,要求落實人道捕犬精神。
由於事關全台垃圾業務經費,環保署遂於25日召開「研商地方環保機關協助執行捕捉流浪動物事宜」,農委會、動物保護團體及地方環保及農政單位皆出席參加,但縣級捕犬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的清潔隊員負責,卻沒有代表參加。會議仍以撇清責任為重心,農政機關與環保機關各自表述立場,沒有對焦。會議不僅不了了之,主席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賴瑩瑩甚至未公布會議結論,具體做法更付之闕如。
台灣雖有動保法,源頭管理以及實際的捕捉業務卻由不同單位負責。因犬隻身形較大,常為民眾申訴捕捉的對象,因此流浪動物捕捉以捕犬為大宗。負責動保業務的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技正鄭祝菁表示,捕犬業務由清潔隊員負責有其歷史淵源,他舉1999年之前省政府相關法規,明訂捕犬業務由環保機關負責。
事實上,農委會雖於2004年制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但因相關的配套、實施人員的素質,執行成效而有落差,未必符合人道的標準。
各縣市環保局代表紛紛表示,要凍結該是農委會而非環保局;捕犬業務有如過街老鼠,負責捕捉的清潔隊員,多為約聘人員,毫無福利可言;被要求兼做此項業務,既未接受相關的訓練,也無經費提供完整的裝備與配備,何來員額及經費移撥。
台中市環保局代表即表示,大多數捕犬員是在沒有裝備的情況下捕犬,加上此業務吃力不討好,因此飽受身體及心理飽受威脅。雖申請農委會經費,但仍只有小筆預算用在護套設備;不要說專業的捕犬車、設備,甚至連油資都無法申請,只能挪用環保局現有的車輛使用。
這種情形又以縣級城市最為嚴重。目前5都皆已朝向捕捉業務回歸動保機關處理,除了台北市已成立動保處,捕捉業務收編;新北市、合併後的台中市、高雄市代表都表示預計下半年整併完畢。然而,縣轄之鄉政市公所清潔隊員甚至連受訓都無門。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代表即表示,屏東科技大學所辦理的捕犬訓練便設限重重,當場即要求農委會協調此事。
有縣市代表表示,捕捉的犬隻要求當天送收容所,卻曾遇到因時間太晚,收容所不收,只好由隊員臨時收容,但清潔隊員並沒有收容動物的經驗,臨時收容所產生的住宿、飼料費用也沒有預算,必須由清潔隊員自行吸收,這對清潔隊員相當不公平。
雲林縣政府鄉鎮清潔隊員乾脆拒絕捕犬。雲林縣政府環保局代表表示,縣府已裁定捕捉業務回歸動保機關,清潔隊員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只處理動物屍體;若動保機關要委託清潔隊員執行捕犬業務,必須透過行政程序法申請公告。意即動保機關仍將捕犬業務委託出去。
花蓮縣政府環保局代表直言,人道捕犬最後就是撲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代表直指應該要討論是源頭管理,而非要求清潔隊員受理民眾抱怨及捕犬。而捕犬不回歸動保機關,無法反映源頭管理端不佳所造成的後果。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農委會有沒有捕捉的義務,不在於有沒有寫在法規上;捕犬既為動保業務,就應回歸給動保機關;否則應修改法規,將相關的責任、義務、員額及經費明訂,讓行政、立法單位挹注對等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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