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 星期五

宰殺收容過剩之動物不是安樂死


作者:廖靜蕙

近日有動保團體與學術單位合辦「台灣公立收容所動物安樂死爭議」研討會,將現行公立收容所將數量過剩之動物以人道方式宰殺稱之為安樂死。然而,這種以人類利益出發所進行的宰殺,並不符合死者的利益,實在不宜稱之為安樂死。
安樂死字根出於拉丁文Euthanasia,意思為「好的死亡」。所謂好的死亡,方法上應為不痛苦,立意則為符合死者的利益,執行者的動機純粹是為了死者的利益。
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錢永祥即指出,站在動物的立場,有兩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安樂死:無法安置的流浪動物而基於經濟理由殺害以及實驗室裡經過實驗或者手術的動物,由於其痛苦是人類故意造成的,即使死亡能解除其痛苦,都不能稱為安樂死。

事實上《動物保護法》並沒有出現「安樂死」的用詞,第13條說,依12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這與安樂死有極大的差別。政府將收容12天以上的流浪動物集體殺害,最好稱為人道撲殺,而非安樂死。

流浪動物宰殺的必要性牽涉到源頭管理的執行成效,以及合理的收容所管理。合理的收容所管理包括場地規模、結合社區志工照顧流浪動物、開放認養,甚至能成為多功能教育中心。政府部門無法做好源頭管理,飼主不願面對自己的責任,收容所蓋在偏僻的垃圾場邊民眾認養不易,又不願意改善軟體經營,結果就是不斷地宰殺收容過剩的流浪動物。

當動保團體介入監督,要求主管機關積極行政時,常常被貼上愛動物的標籤,使得「尊重生命」的議題失焦,流浪動物宰殺到底合不合理,成了愛動物與不愛動物的二元辯論。

現行的宰殺到底多人道?即使是動保法明訂以人道方式宰殺,但因缺乏公民參與,實情無法得知,更無從監督。雖有動保團體基於動物福利,願意協助宰殺前的保定工作,但這並不能取代公民參與。既然是依據動保法執行的宰殺,就該自動證明執行過程確實合法(符合人道方式),最好是開放讓民眾參觀宰殺的過程,或主動錄影存證備查。

無論是如何人道無痛苦的宰殺,我們都必須回答一個問題,這樣的殺生到底有甚麼意義?我們會基於一些原因而犧牲動物,例如經濟動物為了補充人類的蛋白質,實驗動物為了人類的健康與福祉;唯獨流浪動物的犧牲是無解的。今天先不論宰殺收容所的動物對或不對,但這樣的宰殺絕非安樂死。不斷且無謂地犧牲流浪動物,代表了宰殺流浪動物比追究飼主或主管機關的責任容易。

知名的飛行家林白(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生前曾說過,一個社會的進步不在於科技的文明,而在於對待動物的方法。當台灣不斷追求經濟成長、社會繁榮之際,或許該停下腳步反省我們對待流浪動物的方式;而不宰殺流浪動物成為一件指日可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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