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五都升格原鄉自治消失? 原民要修地方制度法

2010年12月15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陳錦桐攝影
12月25日四都升格日在即,對於怎麼升格、整併,5個原住民山地鄉又該如何保有自治,政府都未說清楚。憂心5原鄉消失,來自各地原民代表14日聚集立法院前提出反併吞訴求,並要求速修《地方制度法》,將山地鄉排除在直轄市改制之區外,還給原民自治權。
原團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第5條,皆在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益,原住民自治應依據《原住民自治法》,然而草案仍躺在立法院的書海中;但現行的《地方制度法》並未顧及憲法增修條文中原住民族自治權益,因此4都升格、合併後,將設「區」之行政層級,不具有自治法人地位,5個原住民鄉將隨之消失。
5個原住民鄉分別為:高雄縣那瑪夏鄉、桃源鄉、茂林鄉(以上3鄉併入高雄市)、台北縣烏來鄉(併入新北市)及台中縣和平鄉(併入台中市)。
5都合併改制原住民族權益守護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說,從去年八八水災至今,原住民經歷各種遭遇,在平安夜前更是忐忑不安,因為升格之後,5個原鄉即將人間蒸發,成為歷史名詞。來自茂林鄉的頭目薛志勇也說,併入直轄市後,原住民權利、福利、土地以及傳統領域都將消失,而過程中未經充分溝通,政府應正視這個議題,盡速通過地制法修增。
伊凡諾幹前考試委員伊凡諾幹說,台灣有55個原鄉,其中30個山地原鄉,此次所指的5鄉,從日據時代即已認定,卻因5都升格而即將失去山地鄉的地位,在國際人權日剛過不久之際,格外諷刺。
五盟發言人拔尚說,山地鄉原具有法人地位,意味著可以分配統籌分配款、鄉產掌握在鄉民手上,鄉民可以選鄉長、設置鄉級的議會組織;區治化後,原鄉的土地全交由市議會決定,屬於原住民的土地、資產將不保。
此外,原團也表示,逕將原鄉併入直轄市改為區治更剝奪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已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違反憲法肯定多元文化,尊重原住民族意願的原住民族政策架構,更遑論已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
在原住民自治法為通過之前,原團提出地制法修增意見,要求立法委員速審進二讀,否則,對選前即簽署〈高雄縣市合併原住民族區政策權益白皮書〉,支持原鄉自主自治,與都市平等互惠的高雄市長陳菊,仍受限於地制法,難以開展。
拔尚表示,雖於得知4都即將合併升格的訊息後,即不斷在多次的公開場合呼籲政府行政部門重視原住民鄉自治權益,有幾次與行政部門的對談,行政部門皆表示確實忽略了原住民鄉的問題,但至今都未獲得正視;而原住民資訊取得不易,常常都是事到臨頭才發現嚴重性。
原團要求政府緊急處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立法委員立即提案排除地制法對原住民族自治權益的侵害,修訂地制法第1條第3項,「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新增第87條第4項「山地鄉不列入直轄市由鄉(鎮、市)改制之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另定自治法規。前項地區,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得維持鄉(鎮、市)級自治,其上級政府由縣改隸至改制後之直轄市,得準用本法鄉(鎮、市)之相關規定,不受本法直轄市相關規定之限制。」
附錄:
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增訂,以落實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與保障原住民族自治之權益。

第87條之4 山地鄉不列入直轄市由鄉(鎮、市)改制之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另定自治法規。
前項地區,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得維持鄉(鎮、市)級自治,其上級政府由縣改隸至改制後之直轄市,得準用本法鄉(鎮、市)之相關規定,不受本法直轄市相關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解除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原山地鄉自治權益地位消失之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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