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學者:國光石化應辦理「行政聽證」 行政院應積極主導

2010年12月24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大教授李建良國光石化開發案爭議極大,經濟部雖於12月14日舉辦「聽證會」,非但未釐清問題,反而造成支持及反對民眾的對立,會議也草草結束。學者認為經濟部未按照《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是造成此次聽證會失敗的原因。23日記者會上,學者呼籲行政院應基於資訊完全開放透明的前提下舉辦「國光石化聽證會」,讓國家產業發展方向越辯越明。
聽證制度的設計,原意在透過公開透明的資料交換與辯論程序,做為行政機關做出決策(行政處分)前之參考,方能使決策之利弊得失一目瞭然。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建良表示,《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聽證會的精神,首先是揭露資訊,讓民眾參與、國家政策透明化。其次,確認、調查事實與證據,並且呈現;而非官方透過言語呈現。第三,釐清法律問題,對於可能違反或未按照法律疑點之釐清,最後,聽證會最為政策辯論、產業是否要開發之損益分析。
國光石化以公共利益為名執意開發,行政部門也不斷背書,完成審查時間表,由今年8月到年底,現在又說要在春節前,時間表不斷調整,卻硬要國光石化通過環評。另一方面,國光石化引發的農漁業產業結構崩解、全民健康風險、海洋生態系滅絕等疑慮,卻交代不清楚,引發各界撻伐,更造成當地支持及反對者對立。
立法院為了讓國家產業政策更加透明化,於立院提議要求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根據相關規定舉辦聽證會。而經濟部卻聲稱本案為「民間投資計畫」,應由作成「行政處分」(環評審查結論)之環保署先辦聽證為由規避責任。而環保署認為舉辦聽證會於法無據,認為應由主管機關舉辦。李建良遺憾地表示,這一年環評制度已經名存實亡,相關官員不但失職也失格,造成國民健康安全必須回到民意代表、國會來監督。
在未充分準備情況下,經濟部14日聽證會亂象叢生,與會學者痛批浪費行政資源,並且喻為「偽聽證會」。
律師陸詩薇表示,國光石化爭議性這麼大的開發案,在舉辦聽證會前卻未先舉辦預備聽證,聽證會完全無法達成聽證會的目標。依據《行政程序法》進行的聽證程序,舉辦聽證會之前應舉行預備聽證會,雙方議定聽證程序,事先釐清爭議點、提出與交換證據。行政首長應指定熟諳法令主持人,並預留時間方便民眾參與;對於事實與法律問題,要求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雙方言詞辯論,邀請專家與證人,許可當事人發言,有必要時,決定繼續聽證日期及場所。
李建良也說,聽證會不是演講比賽,不是現場報名每人發言3分鐘,而須事先準備,現場交互辯論、經過充分討論,並且有根有據。
國光石化經歷多場環評審查與營建署區委會審查會議,留下諸多無解的重大爭議;而專家會議上難得的共識結論,國光石化卻不理睬並強勢表態礙於成本考量無法執行。
曾擔任第6屆環評委員的詹順貴律師表示,擔任環評委員期間,常遭遇開發單位拒絕回答問題,環保署也不退件,以及實問虛答,有恃無恐,認為時間到了,幕僚排上環評大會,投票一定會通過。
關於聽證會的法律依據,詹順貴說,環評審查結果作為一項「行政處分」,是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107條,必要時可要求舉辦聽證會。他說,重大開發案在環評會上環委在專案小組都不容易把問題問清楚,聽證會提供管道將爭議的問題逐一條列討論清楚,如果按照行政聽證程序走,把證據論證好好辯論清楚,透過媒體現場轉播清楚呈現討論的過程,讓民眾清楚該不該支持。
立委田秋堇立委田秋堇也說,舉辦聽證會之重要性就是要確保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開發的利益應為全民所共享,而非少數財團的特權。立委翁金珠認為經濟部未按照《行政程序法》進行聽證會,才會造成14日之混亂。他建議由行政院主導跨部會舉辦聽證會。
立委劉建國已與田秋堇於衛環委員會提2個案,第一是國光石化開發案必須完成聽證會後,才能進行環評審查。第二,現行環保署公佈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內容未納入「既有污染背景資料」,不合理也不合法,要求環保署及衛生署在任何進行中的環評,應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並且在新的健康風險技術規範出爐前,要先舉辦行政聽證會。
李建良說,國光石化牽涉的層面複雜,不僅是產業發展結構,還有國土規劃、開發區位是否合適等;環境衝擊評估只是其中的一環。聽證會有其重要性,可作為環評是否太粗略之驗證,在環保署將環評踩在腳底的情況下,更凸顯行政聽證會之重要性。
詹順貴也引用國際間對民眾參與的意見,認為程序上讓理性民眾的意見納入,可提高決策妥當性、民眾接受度以及減少未來的阻力。「閉著眼睛讓國光石化過,難道要重蹈中科三期(爭議不斷)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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