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農業價值被貶抑 應立法保障農民所得

2010年12月17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社會上對農村的印象往往是偏僻落後;對農民的印象則為高勞動力、低社經地位。而這些印象正反映了農民、農業保護環境、提供糧食安全的外部價值未被合理對待,卻在經濟的觀點下遭貶抑的結果。
16日立法院農業基本法草案公聽會上,多位學者都提到農民人口老化、農業斷層的問題,認為與農民長期地位被貶抑有關,建議在農基法應保障農民所得,還給農民尊嚴。
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即表示,《農業再生條例》的錢並沒落到農民口袋,公家提供的經費,應用來扶植農民,而非優惠企業。政府有責任提升農民所得,當所得提升,自尊也跟著提高,年輕人口才有機會投入務農。
郭華仁說,台灣的農地因為農藥、化肥毒化、零碎化以及開發鯨吞而逐漸消失;而仰賴化學肥料和農藥的農業也隨著石油逐漸耗竭面臨危機,而這種「加護病房式農業」必須改變。
郭華仁說,目前休耕土地高達1/3,70%的雜糧仰賴進口,每年上億元的休耕補助。而政府不鼓勵農民轉作雜糧,因為農民種了賺不到錢。
郭華仁認為應將補助用來補貼對環境友善的農地,將「環境補助」明定在農基法。例如自製堆肥,可減輕支出,又可因為不使用化肥,對土地好而獲得補助;或耕作減少用水及不用農藥的作物,既減少水資源使用及對土地的傷害,也給予補助。當農民有了這些補助,減少經濟負擔,即可考慮如何友善環境,又能耕種多樣性的作物,如此一來,農民的所得改善、環境得到保護、糧食安全也兼顧,創造三贏局面。
開南大學行銷系教授吳明敏也建議基本法明訂農家所得與非農家所得的90%,保障農民所得。
政大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也認為農基法應宣示台灣農業未來的典範,發展健康、安全、有機的農業,以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為主,摒棄過去對農村的歧視及剝削,並且應善待農民。
徐世榮說農業提供很多正面的外部性價值,卻未體現在農民所得。社會應感謝農民,承認農業對台灣社會之貢獻,還給農民應有之尊嚴,保障所得,而非施捨式的補助。有了尊嚴及所得,才有條件讓年輕人回農村。政府所宣示的三生,其實就是強調農業的多功能價值,而這些要與農民的所得結合。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表示,台灣應提高糧食自給率,他舉幾個高度工業化的國家,除了幾個以出口為導向的國家都超過100%,英國也高達70%、瑞士50%,日本則在法裡明定也實際達到40%,顯示發展經濟並不牴觸糧食自給率。而台灣只有32%之間,建議基本法應明訂糧食自給率的定義。
而農事教育逐漸式微,更將造成農業知識的斷層;蔡培慧認為應提供青年勞動的支持及農事教育,並反映在農基法上。
此外,吳明敏也建議農基法應於基本人權結合,將過剩的糧食、過期的蔬菜提供給貧窮線下的人民,而非丟棄。而面對即將生效的ECFA,來勢洶洶的中國農產品,應有配套措施。吳明敏說,農業安全應注重原產地證明、標示,去年從中國進口的1億4千5百萬美元的農產,在市場上完全看不到。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在便宜的價格考量下,政府應嚴加把關。
彰化縣農會總幹事廖振賢則建議農友登記、適地適種加總量管制,並制定現有農舍退場機制,才能達到50年無毒農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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