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善行不應受處罰」 部分宗教界反對修法管放生

2013年11月7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宗教團體基於善念放生,用意原為護生,但因實際做法常有危害動物福利及破壞生態的疑慮,一直備受爭議,保育主管機關為了規範合適的放生行為,擬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增闢罰則。此舉引發部分宗教團體不滿,認為善行不該受約束,修法應顧及放生本質。
農委會林務局昨(6日)舉辦「放生活動法律規範研討會」,除由政府部門說明相關法令,並邀請幾位長期放生的團體與會,進行溝通。林務局表示,放生議題往往引發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的對立,實需溝通、對話,希望透過研討會讓放生團體表達意見,促進交流與理解,進而達到護生的宗旨。
鳥類放生活動。照片提供:動物社會研究會

法律未解釋什麼是「放生」

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長林國彰表示,現行法令並未對「放生」具體解釋,若採廣義的定義,則泛指將動物釋回自然環境。
包括動物救傷痊癒、研究捕捉後、圈養繁殖後的「野放」;增加漁業資源的「放流」;為生物防治目的所進行的動物天敵「施放」;或在藻類水草過度孳生的湖泊與水池「放養」食草性魚類以改善水質;寵物遭飼主「棄養」;以及「宗教放生」、「護生」等;都可說是廣義的「放生」。
林國彰指出,因不當放生,可能造成一些問題,其中尤以是否破壞自然環境,爭議最大。目前台中市、南投縣已公告「放生保育自治條例」,關於放生的法條則散見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漁業法》、《溼地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修法方向:釋放動物均需主管機關同意

農委會修訂規劃以《野生動物保育法》、《水產動植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為主。
主管機關依據《野保法》第32條所公告不得釋放的物種,是以「經飼養之保育類動物」為範圍,目前修法方案會擴及「一般類動物」及「非限於經飼養之物種」的釋放行為管理;至於相應之罰則規定於《野保法》第46條。目前法案剛通過農委會審查,送交行政院核定。
水生物放生活動。照片提供: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另外,目前放流的規定有農委會漁業署依據《漁業法》公告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自2011年4月1日正式實施。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8、9款,放流行為定義為「以流放、移植或放置等方式,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許可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根據漁業署資料,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核准放流案件共計477件,尾數達65,988,459。漁業署也補助台灣漁業永續發展協會辦理魚苗放流工作,近年來平均每年編列約3,000萬元預算、放流約1,000萬尾魚苗。
不過現行法令規範的水生物放生地點,僅限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未來修法則會比照其他國家,擴及內陸淡水域。

放生團體:善行不應受限制

與會者大部分都不反對放生,對於立法規範放生行為則有不同意見。大部分都表示願意聽從專家意見,進行正確的放生,但希望政府不要限制,認為這些限制會跟放生本意起衝突。即有與會者表示,有時看到需要救的動物,必須當下就救下來、釋放,若要經過同意,就來不及救了。
放生者往往因缺乏足夠空間以及經費,無法長期圈養獲救的動物,解救動物的同時,常需考慮能否立即釋放。
不過,漁業署代表則指出,在生態保育上,世界各國都傾向預警式管理,事先同意有其必須性。
等待放生的鳥。圖片取自《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動物篇》「佛陀救一隻鳥,需要報備嗎?」一名會宗長老表示,放生人口1年約100~200萬人,放生是好事,既有的法律也已足夠,建議應以鼓勵來取代處罰,不要事先報備,給人自由表達的空間。
「上百場放生,有一、二次做不好,就被媒體報導放大。」海濤法師認為,因為小小的事情,經媒體報導放大,而使得好的事情遭到約束,造成打壓,還要事先報備。「只要地點正確,放對地方就好了,不需要報備;如果做不好,讓人檢舉,再去約束就好了。」
海濤法師抱怨,為何現在連放生地點正確都要報備,「我們有上千人做好事,現在卻為了一些小小的負面消息,讓好事變成犯罪,還須事先報備,以免萬一被抓。」他質疑,「慈悲需要罰款嗎?」他認為,做學術研究的非放生者,他們的報告(指林務局委託的研究)只能參考,不能以此作為法律處罰依據。

限制放生違憲?

更有律師說明限制放生,等於限制了「表達意見的自由」和「宗教自由」。
謙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光指出,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放生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一種方式,事前許可制等同於事前檢查言論,可能違憲。限制人民的意見表達和宗教自由,已經超越憲法的授權。
放生是意見表達?
李宜光建議修法要更完善。他建議採用事後報備,並考慮比例原則;例如「放一條魚是不是也要報備?」應考慮是否影響生態,達到一定尺度才須報備。
至於46條所規定的罰則是否有必要?李宜光認為目前放生的目的都是善意的,與其處罰,不如以鼓勵、獎勵、教育的方式取代。「可以輔導放生團體,正確放生,導引到符合生態原則的放生,達到雙贏的目的。」李宜光說,也可考慮由民間自主管理,放生團體只要知道錯放就是放死,會避免錯誤的行為,以節省政府的管理資源。

生態團體:放生蛇難存活

生態旅遊協會代表則指出,曾在短短100公尺的路上看到20隻被壓扁的蛇;野外的蛇若被發現,往往是刻意打死或輾斃。
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協助台中市消防隊處理捕獲的蛇,則遭遇無處可野放的困境。學會代表表示,目前通報的6000條蛇當中,有一半是毒蛇,也有保育類蛇種。台中市雖有放生的自治條例規範,經過調查29區只有1區贊成跨區野放,建議主管機關最好能有一套標準可供依循。
關懷生命協會代表則質疑,常在鳥店目睹圈養的籠舍過於擁擠,有違鳥類權利。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林宗毅提醒,鳥店如果違反動物福利,應向地方政府檢舉。

放生  消災救難?

上萬條等待放生的土虱有與會民眾指出,鳥店並非只賣給放生的人,卻因一些不當對待的圖片,引起民眾對放生的誤解。放生常是救下即將被殺的生命,社會大眾不該只是看表面,也應了解這些背後面臨的宰殺。反對放生是誤解放生的意義,加上媒體放大才會產生心理恐懼感。「如果沒有放生,鳥類早就滅絕了。」
也有與會者認為,放生能消除業障,防災救難,若是人類不能吃素,放棄殺生、吃肉和墮胎,就必須持續放生行為。
也有與會的放生者表示,翡翠水庫的瑞士級水質,是因他們半夜放了數萬隻大頭鰱以及草魚的關係。兩種魚都是清道夫角色,可以去除水庫優養化。若是要說對生態影響大,吃肉、畜牧業影響更大,飼養牛群產生的牛糞,會變成甲烷,破壞大氣層。「因為大家不可能吃素,所以才要放生。」

放生蚯蚓  一隻賣2.5

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4年針對台灣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全台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在2億元以上,而各種動物則超過2億隻。有與會者質疑數據不正確,以價格最便宜的蚯蚓來說,1盒10隻,就要25元。
2013放生活動法律規範研討會現場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則說,放生若能防災救難、淨化水質,應該會讓人樂觀其成,但關鍵在於慈悲。放生是緊急危難的救助,是針對每個個體考量,沒有人會反對;若是原來鳥活得好好的,抓來放生、剝奪其生存權,甚至為了放生大量繁殖,是不是符合慈悲心、放生之後是否造成其他動物危難,都應考慮;若能慈悲為懷,立法反而是次要的問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