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野生動物買賣須附合法證明 鳥店業者反彈

2014年2月21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野生動物交易,常有影響野外族群疑慮,去(2013)年1月立法院即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法,營利性野生動物之買賣、加工,主管機關應於半年內完成相關修法,維護生物多樣性。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近日即將公告相關修正條文,未來販售野生動物都需具備合法來源證明;未料,卻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學者則指出,長期來動保與保育修法邏輯錯誤,將畜牧處該管的動物福利,硬加在野保法上,恐無助於保障動物權益。
圖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立意良好執行難

已修正屆1年以上的野保法第36條,要求對近6000多種野生動物,野外或人工飼養繁殖族群列管,對於營利性野生動物之買賣加工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訂定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林務局完成「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草案研訂、預告、修正,即將公告實施。
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顏聖紘表示,能認同修法精神,但實務上能不能執行則有待商榷。例如,未離乳、未能自行取食、生病的個體,對縣市基層人員來說如何判斷?以鸚鵡為例,在短短幾天時間,羽毛可能就長出來了。相關業者申請許可,還需土地相關資料,但許多小型動物的繁養殖都在一般住家公寓內,似難套用畜產動物飼養的邏輯。
修法實際影響最大的其實是野鳥以及鳴鳥,並非業者所說的鸚鵡,因此這顯示立意良好的修法若缺乏細部規劃與宣導,可能將衍生許多誤解,而未達到原本修法的目的。
台灣主管動物保護法的農委會畜牧處,長期來不願面對非貓狗類寵物管理的問題,即使已經人工養殖出品系的物種,也推給保育單位管,動物保護和保育業務邏輯錯亂。「既然是談人工圈養的動物,就已非保育問題,而是動物福利的議題,怎會修野保法,硬將動物福利的做法置入?」
顏聖紘說,這只會保育更難做。地方政府動保資源通常都遠大於農業處保育單位,卻把上百種圈養動物福利交給保育部門。這項修法的結果,恐怕只是立了好法,卻無法執行。

鸚鵡、文鳥、十姊妹 不在此限

鸚鵡不在此次修法範圍內。(圖片來源:JTREND,CC授權保留部分權利)然而,卻有媒體報導指出,「寵物店不能販賣未離乳哺乳類野生動物、不能自行取食的鳥類」衝擊買賣鸚鵡,部分鳥店業者醞釀下周一(24日)前往林務局抗議。
對此,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生態與演化組副教授林思民甚感疑惑,因市場上流通量較大的鸚鵡種類,通常都不是野保法第55條公告管理的物種,意即非野生動物保育法55條公告之鸚鵡、文鳥、十姊妹、鴿子等,飼養、繁殖、買賣都不受草案限制。法案的通過,對合法業者的衝擊有限,反而有助於優良店家和優質繁殖產業的發展。

推優質野動交易 輸出人口繁殖技術

林思民表示,非法的野生動物捕抓與販賣,往往影響物種野外族群數,不友善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林務局雖努力查場、進行認證,仍有漏洞。他舉烏龜養殖場為例,即使以野外補充的個體,冒充繁殖個體,由於沒有相關證據和技術,政府也莫可奈何,只能出具證明;因此形成以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弊端百出。
野生動物貿易既然無法避免,就無法漠視或過度抑制,反而應積極鼓勵優質的交易,甚至能將技術輸出到國外;林思民建議,業者至少能符合《動物保護法》以及野保法,確定種原來源不會影響野外族群、或來自繁殖場;養殖規模和方式要能符合動物福利,例如籠舍要符合物種生活所需空間、維持清潔,乾淨的水源及食物等。

養殖成本雖高於野外捕抓 較無野外族群減少壓

綠繡眼已發展出人工繁殖的技術,不過野外捕捉成本低。(攝影:賴榮孝)學者們也指出,傳統動保團體只熟悉哺乳類如貓、狗的生活需求,對於鳥類及兩爬類則仍無概念,因此應多與動物專家合作。
林思民說,台灣養鳥的人大於賞鳥的人,鳥類買賣佔大宗族群。台灣鸚鵡繁殖、養殖技術據說是亞洲最厲害的地方,台灣推自主管理也逐漸上軌道,又因親人的習性,養殖者越來越多;反而是野鳥飼養,無法擺脫野外捕捉、影響保育的顧慮,人工繁殖的技術尚未全面建立,難免仍有疑慮。
目前國內已有綠繡眼合法養殖場,一對綠繡眼一年可成功繁殖21隻幼鳥,不過人工繁殖的價格比不上野外捕捉的具競爭力,野外捕捉成本低。

購買來源合法個體 野外族群免驚

此次修法新增第5條,未離乳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經動物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不得買賣。
另外,為了加強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業者之繁殖管理專業化,避免疾病傳染,讓產業正向發展,修正第4條,要求業者需有合作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並新增第11條規定,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落實管理。
引發爭議的是第6條,「要求其動物來源屬人工繁殖動物,應由取得許可證之繁殖、買賣者供應之;來源屬野生者,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並應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林務局表示,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野生動物族群永續生存。
鳥類繁殖、飼養原本就需要經過申請同意,只是過去在法令上未講明。一般地方政府查場,業者口頭告知是人工繁殖,或來自有營業登記的繁殖場就可過關;修法後,民眾可要求業者拿出合法來源證明,以證明個體來源來自合法控管,不會影響野外族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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