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民眾消費又有一項新選擇。內政部日前通過「濕地標章」和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未來只要證明是友善濕地的商品,經申請通過,可於產品上標示「濕地標章」,民眾購買濕地標章產品,一部分費用也將回饋到濕地基金,一舉多得。本法可望於7月2日與《濕地保育法》同步實施。
透過市場消費也可兼顧保育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32條,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為此,主管機關營建署訂定《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草案,並於2月27日由內政部通過。管理辦法明訂濕地標章的申請方式、回饋金計算、繳交與運用方式,也規範標章證書的管理,包括撤銷、廢止、發給、補發、繳回、註銷及列管公告等程序。
此《辦法》必須等母法於7月2日正式上路,才能生效。
助生態得標章
營建署以曾文溪口附近的虱目魚池為例,此為黑面琵鷺最喜歡覓食的區域之一,養殖漁民為了保育瀕危的黑面琵鷺,維持虱目魚養殖型態,即可申請濕地標章許可,用於虱目魚各種產品上;民眾透過購買具有濕地標章的虱目魚或虱目魚罐頭,可以協助達到保育黑面琵鷺的目的。
同時,漁民出售虱目魚所得的利潤,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淨收入現值3-12%)的回饋金納入濕地基金,作為濕地保育、復育及環境教育等用途;綠色消費的過程,也對於濕地保育具有眾多價值與實際收益。
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產業及活動,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沒有收入且有利於濕地教育推廣、濕地保育等,則免繳回饋金。
此外,綠色標章還可運用在活動以及生態旅遊等,適用對象也將於作業要點明訂。
濕地產品也能友善環境
濕地標章的推動有其必要性,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所教授林幸助表示,濕地標章的推動,提供消費者友善環境的綠色消費選擇,政府應積極行銷。「台灣地小人稠,濕地與人的關係緊密,在濕地利用上,至少能做到明智利用,達到永續利用,不因使用而影響、危害濕地。」
因此建立一套制度,邀請專家進行濕地產品認證,一方面確保濕地與生產能並行,來自濕地的產品,消費者得以選購具有濕地標章的產品,這也符合今年世界濕地日所倡議的濕地與農業攜手並進的精神。
去(2013)年通過的《濕地保育法》,即將於7月2日前實施,相關子法仍於內政部審議中,「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是第一個完成內政部審議的草案。
內政部表示,濕地保育法共須研擬10項配套辦法,除本次通過「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外,還包括(名稱暫定):
第10條: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5條: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22條: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3條: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與運用辦法
第24條:重要濕地實施至民眾受損補償實施辦法
第27條: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作業認定準則
第30條: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及民眾參與辦法
第33條: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1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5條: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22條: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3條: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與運用辦法
第24條:重要濕地實施至民眾受損補償實施辦法
第27條: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作業認定準則
第30條: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及民眾參與辦法
第33條: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1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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