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確保海岸全民共有 宜縣府反蜜月灣開發

2014年7月11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號稱宜蘭縣有史以來最大開發案,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上個月進入開發計畫審查,因開發單位羅許企業董事長許國文,同時也是目前審查中的監委人選,又因涉及海岸開發,引起社會關切。對此,宜蘭縣長林聰賢也發表聲明,堅決反對本案開發,不讓「蜜月灣」成為「美麗灣」翻版。
林聰賢表示,海岸屬公共財,應為全民所有,一定範圍內,要維持公益性與公共性,不得私有化,中央也應負起審查把關的權責。縣府也將進行自然地景、漁業資源保護及海岸線劃定程序,積極採取保護海岸景觀的程序。
宜蘭蜜月灣的開發案,社會憂心成美麗灣第二。圖片來源:pupilinblow on Flickr
宜蘭縣政府也要求內政部於目前通盤檢討東北角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遵重自然資源,將海岸景觀列入保護範圍;環保署依目前的交通、環境狀況及社會期待,重啟對本案的環境影響評估。至於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風管處,則要求在本案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及環境影響評估未完成前,不應草率通過本案。

環評通過  開發計畫審議中

「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經過二階環評審查,2003年有條件通過,結論要求「本開發案不得阻礙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
環保署表示,這項審查結論開發單位認為無法據以辦理,依法提起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7年2月15日判決開發單位敗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2009年6月18日裁判確認,維持該署所作成之決定,也就是說開發單位無權私自占有海岸。
全案於2011年定稿、公告環評結論。因本案位於國家風景區特定計畫內,因此提送開發計畫給土地管理單位東北角國家風景區進行審議,才能取得開發許可。6月13日東北角風管處召開審查會議,開發單位須依據會議結論進行修改,半年內提出修正版本。

未取得開發許可  重啟環評於法無據

但是宜蘭縣政府認為,2003年通過環評至今,時空背景改變良多,包括雪隧通車後交通流量大增,環境衝擊因素改變、當地海岸已呈現內縮現象,在極端氣候下是否仍能容許開發造成海岸線退縮的疑慮,另外,美麗灣、後灣京棧等開發案,引發的社會觀感不佳,整個社會期待已改觀,海岸私有化已不容於社會見解,因此主張應重啟環評。
不過現行法令對於現況差異分析必須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依據法條,當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評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超過3年實施或未實施開發行為時,才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本案至今未取得開發許可,也沒有開發行為、規模改變,未構成現況差異或環境影響差異變更分析的條件。
其實就算環保署、營建署或東北角風管處都審核通過,但最後縣政府仍握有建照及雜項執照發放。

蜜月灣開發縣府曾「樂觀其成」?

另外,宜蘭縣政府也指出,目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內政府營建署,正在進行東北角國家風景特定區三通檢,開發位址有沙灘、海蝕平台、海洋漁業資源豐富以及老樹,應考慮列為保護區,杜絕開發。
不過依據開發計畫審查會議發言條,宜蘭縣政府表示「樂觀其成」,未明確表達反對意見,和縣府主張似乎有出入。
對此,縣政府回應,「樂觀其成」是局處代表基於客套的開頭語,當天已完整表達了縣府基於環境永續、海洋資源共享的意見,也該受到同等重視;未來對於類似的用語會注意,避免造成誤會。
歐許企業蜜月灣開發計畫與環評過程
監委提名人許國文所屬的羅許基金會,旗下企業在蜜月灣進行開發案。總面積包括陸域面積80.89公頃,近岸海域26.51公頃,合計107.40公頃;旅館區客房數200至250間,投資金額60億3千萬元。
環評過程:
1998年交通部轉送「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署審查。
2000年10月2日環保署環評大會第75次會議做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003年6月17日第108次會議,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後,開發單位依法提起救濟。
2007年2月1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開發單位敗訴。
2009年6月18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認,開發單位接受環評審查結論。
2010年11月12日提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至該署辦理二階環評之認可作業。
2011年4月15日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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