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靜蕙
「台灣的地下水是重要的自然資源,現在中部平原以及沿海地區過去完全透支,若要使用,一定要能收支平衡的嚴格管理,法律和政策都要做些改變。」
西南部沿海地層下陷嚴重,低窪處逢海水倒灌後,積水不退,跟著《看見台灣》導演的鏡頭,那些原本期能庇蔭子孫的祖墳也泡湯;如此荒唐的景象原可避免,卻因無限制超抽地下水,而使得先人的陵寢也受害。面對逐漸沉淪的國土,以及失落的地下水資源,要如何才能扭轉局勢?
地層下陷怎知道?承辦地層下陷防治的水利署台北辦公室水文三科人員表示,是以內政部「一等水準點」為基準,每年在固定時間,對照各地區標準點,計算出相對高度所得的結果。
即使位於地層下陷區位,居民是無感的,只能透過建築物的改變得知。虎尾是已知地層下陷最嚴重的區域,每年以5~7公分的速度下陷。2003年雲林縣元長鄉以年10公分的速度沉陷,2005年雲林沿海則以3公分的速度下陷,目前元長鄉則為5~7公分,速度減緩的原因,疑似與枯水或豐水有關,豐水期沉降的速度減緩。
地層下陷不可逆
台灣地層下陷的原因指向人為因素居多,養殖漁業、工業用水、灌溉用水,甚至民生用水,超量抽取地下水,使得地下水抽用量超過補注量是主因。目前的科技或工程方法,無法使已下沈之地平線再上昇,地層下陷是一種不可逆的現象。
1971年,眼見地層下陷問題發生,政府才公布地下水管制辦法,之後又依據「水利法」規定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沉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
行政院於1995年11月2日核定實施之「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經濟部水利署提出長期「台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與「地層下陷執行方案」,建立台灣地區地下水監測系統,進行地下水水文及水文地質相關調查研究。
化解高鐵沉淪危機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資料顯示,台灣易淹水低窪地區總面積約1,150平方公里,已知列管的7個地層下陷的縣市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而最迫切的議題莫過於化解高鐵淪陷危機。
2011年行政院核定「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接著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從2013年起,8年斥資34.17億元,預期節省灌溉水量約1億噸。
水資源分配不均地層下陷主因
為了清查私人水井,有效管控,其中一項政策是清查雲林縣內農民(含養殖業者)私人水井,截至去年底登記口數(含合法與非法)共31萬多口,都集中於淺水層。不過這項政策意外引發農民鑿井的風潮。因為只要在期限前申請登記,即使未合法,仍有幾年寬限期使用,甚至有機會獲得水權;未登記者,今年起即查即封。
雲林彰化的地下含水層約有4層。深水井是指深度到達第2含水層以及以下,利用機器抽上來過篩使用。每當下雨時,雨水補注從第一層含水層往下慢慢挹補,當深水井抽水大於補注量時,就形成超抽現象,久而久之,含水層孔隙逐漸密實,地層下陷,儲存地下水的功能恐怕也消失了,而且無法恢復。
農民需要鑿井,說穿了,是因和工業搶水搶不過,政府確保了六輕、沿岸的工業區用水,以攔河壩將水引入工業區,農民只好與天、地要水,導致地下水補注源縮減。要解決鑿井、地層下陷的困境,必須面對問題源頭,也就是長期來民間要求的調整產業結構,高耗能產業應轉型等訴求,才能徹底解決。
地下水保護
地下水是指從地下涵水層抽出來的水。台灣有很多的含水層原本是全民的水庫,也是災難中的救命水。台灣地下水資源曾經相當充沛,卻缺乏周全的規劃。學者即指出「台灣地下水和地表水都一樣重要」。
地下水不是不能用,而是應明智使用,還原地下水功能就必須保護麓山帶以及河川。保護地下水,學者建議,首先應恢復地下水量,接著是變成可以周轉運用的水資源,如豐水期可以多利用地下水,以增加含水層吸納地表逕流的能力。
學者也建議,台灣的地下水是重要的自然資源,現在中部平原以及沿海地區過去完全透支,若要使用,一定要能收支平衡的嚴格管理,法律和政策都要做些改變;也就是說,將地下水視為公有財,不是民眾私有物,所以必須有償使用,可以便宜,但不能免費。
以消費力量舒緩劣勢
提升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建築物防洪能力,內政部營建署擬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讓高腳屋建築成為防洪的選項。未來由地方政府指定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範圍,當興建新建建築物時,除了採傳統建築型式,另可選擇符合規定的高腳屋建築。
觀樹教育基金會受林務局委託進駐地層下陷最嚴重的區域之一──雲林縣口湖鄉成龍村,協助居民在由海水倒灌所形成的成龍溼地上發展產業。這幾年陸續提出不抽地下水、海水養殖白蝦,希望藉由消費者的力量,讓村民對「不抽地下水、友善環境」的生產方式有信心,進而藉由消費力量,減緩地層下陷。
另外,觀樹基金會也以高腳屋民宅提供西南沿海的居民住宅模式參考。此案獲得內政部與雲林縣政府支持。去年(2013)與雲林縣政府合作,擬於成龍溼地捐贈一棟高腳屋示範住宅,不過限於未能取得建築執照,目前仍未能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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