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灣原生食蛇龜、柴棺龜盜捕事件不斷,根據關懷生命協會統計,2006至2013年光是走私獲救個體即有9,386隻,走私成功的隻數恐怕十倍以上。雖然海關、岸巡、海巡以及檢察官認真追緝巡查,屢有斬獲,到了法院則往往因「既遂」、「未遂」見解不同而輕判,不但影響執法士氣,更難遏阻犯罪、保護珍稀物種。
近日即有立委推動修法,增加走私未遂罰則,未遂視同既遂處罰之;民間也由關懷生命協會發起連署,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盡速通過此項修法。
「再不做些事,(食蛇龜)十年內就可以在野外絕種。」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吳聲海說,增訂未遂罰則能達到遏阻作用,而執法也需跟上。以美國為例,海關一旦查緝野生動物走私者,立即法辦,判決快、罰則重,有利於遏止、降低犯罪率。
野外獵捕壓力大 野放無望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明訂,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產製品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但利之所趨,甘冒風險者也眾。據媒體報導,中國炒龜,食蛇龜每斤漲至5000元。
今年9月16日120隻收容於墾丁國家公園社頂梅花鹿復育區的食蛇龜,有101隻遭竊。這是墾管處2012年10月起,協助林務局及中興大學收容緝捕走私偷渡獲救的食蛇龜個體,在這之前,中興大學原生龜救傷收容中心也遭人為破壞,盜捕近千隻原生龜;過去數千隻緝捕走私獲救的個體,不乏墾管處標放的個體。
由此顯示,無論是收容,或野放於保護區,都無法保護食蛇龜,台灣社會若不重視野生動物盜獵、走私,類似的事件只是個開端。
認定未遂判決輕 難阻遏
從棲地捕捉原生龜,到走私中國,過程牽涉獵捕、騷擾、持有、買賣、走私等一連串違規事項。其中買賣、進出口(走私)依40條、獵捕依41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以重罰遏阻犯罪。
但若為騷擾、持有,則依第42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也有只是沒入持有物的判例。
即有日本昆蟲研究學者離台前,經桃園機場海關攔截發現持有保育類鍬形蟲,法官判決認為未出境因此未構成走私條件,而以非法持有判決沒收。
關懷生命協會指出,在漁港或機場查獲準備走私,卻因行為尚未完成即被查獲,不構成走私既遂。同時,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處罰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輸出入未遂,最後法院只好以「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判刑。
既遂或未遂呈現出不對等的關係,當警方於入關前查到時,因未跨出國界,視為未遂輕罰;逃出海關緝查,構成既遂,但已跨出國界抓不到!
防範不法上山下海
宜蘭蘇澳、南方澳一帶,屢遭點名走私鯨豚產製品、原生龜情節嚴重,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農業處畜產科科長吳銘峰表示,以保育立場,支持增訂未遂罰則修法,但若未遂刑責低於現有法則,修法仍無濟於事,難以防患於未然。
防範不法,宜蘭縣政府鎖定山林與港口加強巡查。吳銘峰說,食蛇龜的棲地都在山林,因此與當地社區合作,加強巡守及宣導教育,並配合森林警察巡查攔檢;在南方澳這些港口,則與岸巡、海巡合作,加強查緝。去(2013)年破獲、定罪的一起案例,就是警方主動攔檢成果。
這起案例逮捕3人,只有1人承認知情獲判有期徒刑9個月,其他兩位法官以其不知情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吳銘峰認為,參與的共犯一併處罰,較能達到阻遏效果。
食蛇龜:崩解或即刻搶救?
「台灣食蛇龜的族群岌岌可危。」吳聲海說,台灣雖欠缺食蛇龜野外族群密度、數量調查,但以野外調查觀察,以前(因研究調查)抓得到、常見到食蛇龜的區域,現在都抓不到、看不到。幾次緝捕獲救的個體,也逐漸顯小,表示個體較大的龜幾乎都抓走了。
他說,食蛇龜母龜一年大概生5顆蛋,半數無法破殼而出,幼龜死亡率相當高,存活的個體一直到5~8歲才會生第一胎,繁衍跟不上獵捕的速度。
以行動即刻搶救食蛇龜,讀者可連結關懷生命協會網頁,參與連署表達守護食蛇龜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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