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台北訊,廖靜蕙整理報導
「順得慶888號」非法割鰭棄身、轉載效應延燒,歐盟1日宣布將我國列為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黃牌名單,如台灣在6個月內未能作出改善,歐盟市場可能施以經濟制裁,禁止進口台灣海鮮;此舉凸顯台灣漁業管理正面臨嚴峻考驗。綠色和平推估,若進一步列入黑名單,損失可上看每年5億2千萬台幣。對此,漁業署表示,將積極與歐盟溝通。
綠色和平幾周前揭發台灣籍漁船「順得慶888號」在太平洋進行非法漁業,引起國際關注。漁業署與歐盟雙邊諮商過程,雖曾就IUU漁業行為管理,提出回應及承諾事項,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仍於此事件後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不合作第三國的警告名單。
漁署承諾積極打擊IUU 爭取時效轉黃為綠
為了打擊IUU,歐盟自2010年開始,將未有效打擊IUU的國家列為不合作國家,一開始先向該國發出正式警告(稱為黃牌),如指定時間內未能改善漁業管理以達國際標準,即列入黑名單(紅牌),面臨一系列制裁,包括禁止所有台灣水產品出口至歐盟。綠色和平整理了過去曾被歐盟列入黃牌警告國家卻未改善,以致於遭受制裁的國家,包括貝里斯、柬埔寨、幾內亞和斯里蘭卡。
台灣漁業主要競爭對手南韓,也曾因違法超捕、虐待漁工和偽造漁船作業執照等事項,2013年被歐盟黃牌警告。南韓迅速於一年內大幅修改遠洋漁業管理條例,並提高罰則,直至今年4月歐盟才解除南韓黃牌。
漁業署表示,台、歐雙方自2012年7月開啟打擊IUU漁業議題諮商對話機制、進行合作,溝通管道暢通,目前為止,已與歐盟進行4次漁業高層雙邊會談,以及多次技術諮商,達成多項打擊IUU合作共識。最近一次雙邊諮商於3月在台北舉辦,漁業署已於歐盟要求期限內回應歐盟觀察事項,並提出強化打擊IUU漁業活動承諾。現將積極持續與歐盟溝通,加強合作打擊IUU,爭取時效儘速解除黃牌警告。
漁業署說明,雖被歐盟列為黃牌,我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物,現階段仍可正常輸入歐盟,對於產業無立即衝擊。但未來需與歐盟進一步諮商,使歐盟理解我國打擊IUU的成效能符合歐盟標準,避免遭進一步指認我國為打擊IUU漁業不合作國家,導致我國漁獲物無法輸入歐盟的下場。
部分台灣人經營及投資的鮪釣漁船經常被指認或懷疑涉及非法、無報告及無管理(IUU)之違法洗魚行
為,嚴重威脅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照片提供:綠色和平。
為,嚴重威脅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照片提供:綠色和平。
漁業署請漁民朋友、產業團體,務必配合現行強化漁業管理政策,健全漁業管理制度、維護漁船作業權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及我國水產品的國際形象。
歐盟黃牌警告恐引發連鎖效應 以永續漁業為改革目標刻不容緩
綠色和平分析,歐盟是全球最大與獲益最高的海鮮市場。台灣的水產品超過一半外銷,鮪魚更有9成出口到日本、美國等市場。雖然歐盟不是台灣最主要市場,但台灣出口到歐盟的海鮮仍價值5億2千萬台幣(1千3百萬歐元)。
另外,黃牌警告可能引發連鎖效應,綠色和平指出,美國對非法漁業也有類似歐盟的制裁機制。台灣小釣船的長鰭鮪主要供應美國做鮪魚罐頭,若美國也把台灣列入黑名單,台灣漁業將受雙重打擊。
綠色和平引述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的意見指出,漁業署的核心價值與施政重點應以發展與推動海洋生物資源保育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體制。具有權威的公部門,其存在的價值是要維護資源永續,並管理業者與漁民的行為,而不是以一味地補貼減少業者的經營成本,或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盲目地維護違規業者的不法利得。「作為一個遠洋漁捕大國,台灣應嚴厲控制不當的漁捕行為。」
台籍IUU 6年找不到、繼續非法撈捕 顯示台灣漁業管理力有未逮
綠色和平指出,台灣有近1300艘台灣遠洋漁船。大部分漁船待在公海數月甚至數年也不需進港,成為規範管理上最大漏洞;再加上漁業資源減少、競爭越來越激烈,不少漁民鋌而走險,進行非法漁業。
以上月29日剛結束的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技術暨紀律次委員會(TCC)為例,會中即檢討台灣非法漁船問題,本籍漁船「Yu Fong 168」從2009年就列入非法漁船黑名單,在這6年期間,漁業署仍未能找到該船懲處。該船今年再列入印度洋非法漁船黑名單,與會成員認定該船仍在進行非法捕魚;凸顯台灣遠洋漁業管理上之疏失與力有未逮之處。
「漁業署過去光說不練的方式已引發國際極度不認同。」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顏寧指出,歐盟的黃牌是經過長期的觀察及評估,雖然漁業署在「順得慶888號」事件上迅速處理,但漁業署管理不佳是長久以來的問題。
而歐盟的黃牌是台灣漁業的危機,但也是改革契機。綠色和平呼籲漁業署應秉持處理「順得慶888號」的積極態度,迅速改革遠洋漁業的管理,包括以公開透明的態度落實永續漁業發展、提高非法漁業的懲處及罰則、完善監察制度,才能避免影響漁業出口經濟及挽回國際形象。
歐盟打擊IUU 制定第1005/2008號
歐盟執委會2008年制定之第1005/2008號「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規範,如第三國無法履行國際法所要求之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或市場國責任,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制止及消除IUU 捕魚行為時,歐盟執委會得將該國列為打擊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進一步可採取禁止該國漁產品輸銷歐盟等制裁措施。
漁業署為落實與歐盟合作打擊IUU漁業共識,推動多項管理措施,包括漁業法修正、遠洋漁船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e-logbook)、卸魚聲明機制、國內外指定港口卸魚或轉載檢查、建立跨國水產貿易商稽核機制等。(農委會漁業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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