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政院強力劃設「特定區域」 原民訴諸監察院討公道

2010年2月1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尤其多個原住民部落成為重災區,半年過去仍有許多部落安置方案沒有著落,但政府已經加快腳步進行特定區域的圈化。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經政府公告劃定為「特定區域」的受創部落,將不再重建或復健。
上週四(1月28日)為首批風災特定區域劃定公告之到期日,當天下午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前往監察院陳情抗議。陳情書中請求針對此案調查處分,拒絕政府以災後重建為手段劃設災後特定區,希望能維護原住民族人權,還給部落一個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的家園。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對於原住民權益的精神開宗明義即點明「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原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政府卻將災後重建與劃設特定區綁在一起,如果不願意讓政府劃定「特定區域」,政府便不處理遷村,變相要求原住民足離開傳統生活圈。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但經歷八八風災的原住民部落卻必須面臨繼續住在危險區域,或者選擇永遠離開部落,住進永久屋的兩難選擇。
重建規劃分區之策略分區示意圖。圖片來源: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高舉政府規劃特定區的空照圖,說明特定區域分三區,標示為紅色部分代表禁止開發、黃色限制開發、綠色可以原地開發。圖中顯示,絕大部分的原鄉被劃入紅色區域。解決原住民離開居住地的配套措施,僅是條件嚴苛的永久屋,沒有考慮到原住民族的文化及傳統。
聯盟成員伍杜‧米也提到政府以「未劃定特定區則不予安置」要脅原住民;也質疑相較於永久屋條件嚴苛,為何不能是中繼組合屋或其他更符合原住民生活原則的選項。整個特定區域的規劃嚴重違背《原住民基本法》第20-22條(註2)原住民自治,以及保障原住民土地與權益精神。
政府目前已公告五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其他部落正陸續進行公告中。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召集人理斷‧搭給嚕嘟嗯呼籲監察院應對行政院違反《原民法》侵害原住民土地,劃定特定區一事糾正,並立即停止公告部落劃定特定區域。
拔尚憤怒的表示,原住民族多次要求、提醒政府部門要聽進原住民族的聲音,而政府卻不斷以「劃設特定區不影響權益」、「只有永久屋選項」等言詞誤導原住民,以及「不斷修改說明書,企圖遮掩影響部落權益的事項,持續誤導部落居民」,原住民好不容易弄懂了,立即又面臨新的規定。理解速度跟不上政策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院仍然執意公告劃設區域,第一批公告並將到期(註1) ,原住民的土地與人權無異於剝奪殆盡。
原民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提及重建會特定區說帖改了6個版本,但是充滿謊言。11月25日聯盟到行政院抗議之後就不討論說帖了,而改以閉門商討,只要政府的學者專家認為需要遷村,完全不需居民同意就得進行,完全阻擋部落居民參與。
到場申援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秘書長王興中說,監察院長王建煊曾昭告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成為國內法。特定區僅取得原住民共識,在國際規範是不夠的;除了共識,還需提供完整資訊給被遷移者,並不在強迫或沒有討論的情形下經當事人同意。
他認為劃定特定區域的作法,已使台灣政府違反國際規範。他舉例說明,不安全地區非只有山區原住民,此次風災沿海居住的漢人也很危險,卻不見劃設特定區等規劃。為了發展觀光而遷移原民,已經違反國際「不得歧視」原則。他呼籲王建煊應秉持人權,重視特定區公告違法事實。
此次聯盟成員進入到監察院陳情,是由監察委員余騰芳負責接待,他同時也是監察院調查八八風災的調查小組成員之一。余騰芳表示會將陳情書列入調查案中一併處理。
註2 《原住民族基本法》
  • 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 第22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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