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4日 星期六

流浪動物與尊重生命

作者:廖靜蕙
照片來源: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關於街貓浪犬,我們以為有了動保法之後,王子公主便過著幸福的日子了。於是我們閱讀《馬力與我》、《再見了!可魯》,讓歡笑與眼淚齊飆。
隱密的罪惡
然而,你知道台灣有「動物留置所」這種地方嗎?你知道你所屬縣市的動物收容所在哪嗎?台灣《動物保護法》立法邁入第12年,雖然法令清楚寫著要設專責的單位負責流浪動物保護,但透過動物社會研究會三年來的調查,流浪動物在全台(除了台北市),仍任由清潔隊任意捕捉、就地安置至死,牠們不是被視為有價值的生命對待,而是掩藏在細緻的行政運作下的怨靈,求生不得求死無門,在饑餓、口渴、陳年糞便與同類虐殺的威脅下,極緩慢、痛苦的步入死亡。

網路上常有網友追蹤疑似虐待動物的案件,加以韃伐。而農委會將流浪動物保護工作授權給各縣市政府首長,各縣市再將之設置到縣市鄉鎮清潔隊下,雖然有名為「人道捕犬作業規範」,用以規範捕捉流浪動物時須注意事項,然而卻無法保障被捕捉的流浪動物得到合理的待遇。各縣市政府任由清潔隊員肆無忌憚地凌遲被捕捉到的犬貓,將牠們名為暫時留置實為不知山中歲月的折磨,隱藏在偏遠無人能及的垃圾掩埋場,關在籠子裡,任其死亡。農委會公務人員回答,此乃縣市自治事項,無法可管。這讓人懷疑,動保法是否為虛設?動保法不是更上行行政法令更該被遵守的嗎?或者法令只用來規範人民,公務人員可豁免於外?
運送車上擁擠的狗隻,毫無蹲躺空間,與納粹運送猶太人的火車一樣;留置所瘦骨嶙峋的狗和納粹集中營囚犯無異;看似無為而治,實則是讓街貓浪狗經歷漫長的煎熬而死。台灣處置街貓浪狗的態度,有如處理廢棄物:這是人類不要的,拋棄在街頭的。以前無法可管反而可以快快處死,現在有動保法不能明目張膽地處死,反讓動物更痛苦的死亡。思維沒有改變,都認為這些浪狗街貓不值得活下去,於是導致相同的目的,只是手段變得更殘忍。
民主法治的國家透過民意立法,全民共同遵守這個規則與價值,原來是有法可循;政府本該為人民服務,而全民也該發揮力量監督政府。但因我們太習於對公眾事務「不要管」,而任由明明有法可循的事務,變成各縣市動物留置所不斷上演的悲劇。
尊重生命從善待動物做起
善待動物不僅是孩子的生命教材或練習,而是基本的尊重態度。人類自以為是地球的主人,宰制著動物的生殺大權,如果不善用這種能力,只會造成動物與地球的災難。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導規範的基本「動物福利五大自由」:1.免於飢渴及營養不良的自由;應提供足夠飲水與均衡飼料,以維持健康體能;2.免於身處不適環境的自由:應提供合適環境、防風避雨、保暖禦寒的棲息處;3.免於痛苦傷痛的自由:應提供疾病預防、生病及受傷可迅速得到治療;4.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5.免於痛苦恐懼與緊迫的自由:避免引起心理、精神上的痛苦。
反觀台灣,對待流浪動物或身邊的動物,連最基本的條件都無法滿足。尊重生命是一種態度,立法是防止最糟的狀況發生。在立法院研議在農委會下成立動物保護處的同時,應該比照OIE提到的動物基本福利,我們每個人也該檢討我們對待生命的態度;全民一起監督動物保護處的設立、經費、員額以及工作內容,讓台灣成為一個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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