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201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0次簽約國高峰會,日本端出兼顧經濟生產及保育的「里山倡議」, 宣示一個能使生物多樣性和人類福祉雙贏的新局面誕生,里山倡議名聲不脛而走。高度工業化的日本,政府為了全面性踐行生物多樣性,展開了一連串立法、修法,透過法制化確保生物多樣性和發展得以並行不悖。
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簡單的說,就是強調採取符合生物多樣性原則的活動,按照自然時序來進行社會經濟活動,實現社會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想,讓人類與自然的關係得以永續共生。以台灣為例,則為兼顧自然地景價值以及傳統知識的水梯田復育、石滬捕魚、小米復種等多個已知的案例推動中,不過缺乏法令支持下,只能靠社區自覺、社區營造的方式成點狀進行。
日本雖於2010年12月通過《里地里山法》,但在此之前,早在1995年就制定「生物多樣性國家戰略」,逐步為里山倡議鋪陳。去年11月15日「里山倡議精神的實踐」研討會上,日本龍谷大學教授谷垣岳人即介紹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透過基本法、行為規範、管理型法令以及農地保護相關法令的統合,為里山之路打下堅固的法制基礎。
日本於1993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內也完成《環境基本法》的制定, 2002年通過《促進自然復育法》(自然再生推進法)立法,針對開發所導致的自然破壞,例如溼地的消失、外來種入侵以及里山倡議等進程提供法令位階。2008年5月28日由日本三黨眾議員催生《生物多樣性基本法》,等於是傾國之力維護生物多樣性,讓執行生物多樣性有所依據以及得到相關資源。
日本政府以《生物多樣性基本法》回應面對環境問題的積極態度,該法案提出了國土和自然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應將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因素降到最低,同時做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的對策;更具體的回應是各級政府都以能依據此法案,推動因地制宜的保育計畫。
值得一提的是,此法案的通過,還規定了開發計劃應從立案階段就進行政策性環境影響評估,若遇到科學性不確定,則應採「預防原則」謀求對策。
檢視相關法規以促進里山倡議
在鋪陳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之後,《里地里山法》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為此,日本政府從國土利用計畫、自然保護關係法、野生物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農林業相關法規、與城鄉相關法規、土地使用法規以及政府的各項計畫全面探討與《里山里地法》的競合關係,並展開一連串的立法與修法,例如2004年通過《外來入侵物種法》、1999年持續《農業基本法》修法,鼓勵減少農藥以及肥料的使用,將永續的目標修入法案中。
在這一波修法中,日本現行與里山里地法相關的法規包括在自然保護關係法上的《環境基本法》、《自然環境保護法》(自然環境保全法)、自然公園法、《促進自然復育法》檢視;野生物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則有《物種保存法》(種の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護和狩獵法》(鳥獣保護法)、「生物多樣性國家戰略」、2004年通過《外來入侵物種法》、《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カルタヘナ法)的檢視。
而在農林業相關法規,包括《森林及林業基本法》、《森林法》、《食品、農業和農村基本法案》(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林業現代化法案》(入会林野近代化法);與城鄉相關法規,包括《都市綠地法》及《景觀法》,都進行檢視。
土地使用法規的調整,包括《都市計畫法》、《都市綠地法》、首都圈近郊綠地保護法》、近畿地區保護法》等、《都市公園法》、《農業振興法》、《生產綠地法》、《國家森林管理規則》、《自然公園法》、《自然環境保護法》、《文化財保護法》、IBA、拉姆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執行、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公約。
包括環境基本法、《食品、農業和農村基本法案》《森林及林業基本法》、國土利用計畫法、生物多樣性條約等政府執行的各項計畫也須調整,將里山思維涵蓋進去。而這樣的努力,讓國民得以熟悉里山倡議的精神,確保里山倡議的精神在整個國家、社會發展時永矢弗諼。
【里山精神在台灣】系列報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