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台北訊,廖靜蕙整理報導
宜蘭縣政府暫停核發農民資格、農舍建造執照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研擬「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暨農舍設計審查辦法」草案;此項政策引發部分民眾不滿,認為農地價格因此暴跌,影響權益。昨(23日)近400名農民及仲介業者,湧入縣府抗議激烈衝撞,現場氣氛火爆;雖派出代表與縣府協商,仍無共識。
宜蘭縣議會於23起召開臨時會,據現場旁聽的宜蘭縣民表示,議會一開始,縣議員張建榮、黃浴沂、吳秋齡、陳鴻禧等人,認為縣府對法令擴權解釋,要求議長休會接受抗議農民陳情書,不惜輪流阻擋議程進行。
由宜蘭當地公民組成的「守護宜蘭工作坊」再度重申不反對建農舍;之所以堅持農地農用,是為了維護農民利益。對於有人認為縣府嚴審農民資格會讓地價下降,成員表示,台灣農地價格已是世界第一高,比日本還高5倍以上。把農地當建地,「難道讓下一代買建地種田?」
他們呼籲縣府應以永續、公平原則,依法管理農舍,落實農地農用,以維護農民耕作權與優良的耕作環境;蘭陽平原不該存在假農舍真豪宅的荒謬現象,讓少數人獲一時暴利,卻讓宜蘭失去百年經濟實力。
務農兩年、年120天 認定為實際務農者
宜蘭縣政府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及第9條規定,已完成「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第36頁),並刊登於昨日發行的公報,民眾可於7日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或修正建議。
草案對於興建農舍申請人,具體提出兩項要求:
- 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兩年、每年達120天以上證明文件。
-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文件。
這兩項證明也可以「具農保兩年以上證明文件」取代;而已核發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者,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承認及保障其資格。
另外,為了確保農舍興建的農地生產使用為完整區塊,草案第9條規定農舍用地範圍及面積限制,引導農民能兼顧居住需求及農業生產,於興建農舍同時合理規劃其農業生產配置。
農業處表示,透過縣府訂定草案意見及建議,堅持保護農業生產的農民權益,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以維護農民的耕作權與居住權,追求一個具備土地正義與世代正義,永續發展的宜蘭。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共計11條,重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審查小組成員及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案件應附文件(草案第三條)。
四、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四條,其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者
應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款之生產經營計畫書應敘明之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受理申請案件審查應現場會勘並請申請人到場說明(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案件不予同意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草案第八條)。
九、農業用地完整區塊設計原則(草案第九條)。
十、農舍用地範圍之填土高度限制及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限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之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二、審查小組成員及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案件應附文件(草案第三條)。
四、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四條,其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者
應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款之生產經營計畫書應敘明之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受理申請案件審查應現場會勘並請申請人到場說明(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案件不予同意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草案第八條)。
九、農業用地完整區塊設計原則(草案第九條)。
十、農舍用地範圍之填土高度限制及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限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之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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