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確保海岸綠色長城 林務局應積極依《森林法》保護

第四次森林資源大調查已完成,其中面積達46萬餘公頃的保安林,因長期以來缺乏積極維護和定位,常因各種「公共利益」開發需求面臨解除的威脅。同時,《森林法》雖於2004年修訂新增17-1條,賦予具有生態價值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的法令位階,然而,20多年來卻未有新的自然保護區劃設。
最近,花蓮縣政府擬拓寬193道路為由,解編「2618防風保安林」,使得森林保護議題浮上檯面。
七星潭海岸保安林歷經兩次颱風對照。圖片來源:李光中
左上:龍王颱風後濱海保安林損毀嚴重。
左中:龍王颱風前縣府在防風林外圍興建之濱海木棧道。
左下:龍王颱風後林務局花蓮林管處在濱海保安林積極復育造林情形。
右上:蘇迪勒颱風後德燕植物園附近之遊憩設施毀壞。
右下:蘇迪勒颱風後七星潭自行車道蓋滿暴潮捲起的砂石塊。
圖片來源:李光中提供

為觀光拓寬道路 防風保安林要解編

去(2015)年4月,花蓮縣政府以「紓解蘇花改完工後的車流,以及發展七星潭區域觀光」主導拓寬193縣道的計畫曝光,打算將原有8公尺道路拓寬為20公尺,交通部因此核定約15億工程和用地經費「打造寬敞之人本濱海綠色步道與具觀光及特色之日出大道」;為了道路拓寬,開發單位擬申請解除「2618號防風定砂保安林」。
這項拓寬計畫經費來自交通部4年600億的「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總局去年11月6日舉辦現場勘查,承認委員會只進行了書面審查,即核定這項計畫經費;過程完全沒有任何公民參與的機制。缺乏公民參與有什麼問題呢?民眾被告知拓寬的好處,卻未告知必須付出的代價,包括解編、砍除用來保護海岸、國土安全的保安林。
更令人不安的是,攸關「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影響差異分析」去年12月17日送交環評會議審查,僅有半頁A4之篇幅(約600字),雖審查委員一致認為無法審議,決定全案退回,但當這類計畫以「公共建設」或「國家重要建設」要求解除全台各地保安林時,林務局是否都能主動捍衛保安林?還是被動配合「公益」辦理呢?
台灣雖有面積達46萬餘公頃的保安林,但長期以來缺乏積極檢討以強化其時代價值,對於一些重要的國土保安林,僅以舊法令管理,而有每逢開發就面臨考量「公共利益」而配合辦理解除作業的威脅。
2618防風保安林範圍北起花蓮三棧溪出海口,沿海岸線綿延6.5公里,向南延伸至花蓮機場東北側圍牆,東臨太平洋,西依193縣道,東西平均寬度約230公尺,林相茂密,林地覆蓋良好,有「海岸綠色長城」之稱。
此外,依據花蓮林區管理處近年的動植物資源調查,2018號保安林具有植物116種、動物102種,更是花蓮縣保育類鳥類黑翅鳶的北界,具生態保育重要性。
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系副教授李光中去年投書媒體指出,「2618號防風定砂保安林」編定目的為:「阻滯太平洋季節強風、風砂、鹽害、潮害之危害,以保護新城鄉北埔、大漢內陸一帶村莊居民及農耕地之安全暨保護193號縣道之行車安全,並增進七星潭海岸風景特定區之自然景觀」。
他舉2005年龍王颱風過境帶來的影響,不但2618號海岸保安林因此嚴重受損,193號縣道更是風倒碎木處處、滿目瘡痍。由此顯示海岸林具有相當程度消減風害、砂害、鹽害和潮害的風險,尤以花蓮海岸災害風險嚴峻,海岸保安林維護更險重要性。歷經10年,2618號保安林,逐漸恢復各層林相和防護功能,卻可能將因花蓮縣政府「人本濱海綠色步道與具觀光及特色之日出大道」而蠶蝕崩解。
李光中接受記者訪問時,再以193縣道北段2~5K的海岸林帶,包括含縣道兩側的濱海林帶和內陸林帶消長為例,說明「天災人禍」無所不在。
2015年8月,蘇迪勒颱風已造成濱海林帶縮減,加上目前的193縣道拓寬計畫沿線私有地主預期土地即將徵收及開發,為了領取高額補償金,而將原內陸林帶砍除,改種經濟作物。「天災人禍」使沿線原海岸林帶由原51公項縮減為33.6公頃,總計縮減34%;其中內陸林帶縮減47%最多、濱海林帶縮減24%。
未來若同意道路拓寬施工,將造成海岸林帶更加縮減及破碎化,衝擊現海岸林帶防風、防潮、防鹽害和生態保育功效;拓寬後帶來大量車潮之空氣污染、更多侵占破壞以及廢棄物、排污水和垃圾傾倒等問題。李光中不諱言指出,這極為可能崩解這片綠色海岸長城。
花蓮193縣道北段 2~5K沿線海岸林帶及土地利用衝擊三步曲。

空有自然保護區法令 未檢討也未新增

這些肩負國土哨兵職責的保安林,難道沒有更嚴謹的方式保護下來?過去保安林沿用日制,偏土砂捍止及水源涵養等功能,今天應與時俱進,更強化其生態保育重要性。然而,至今「自然保育保安林」只有約80公頃,占全部保安林的0.025,就全台保安林而言,無實質彰顯自然保育之重要性。
雖然依《保安林依經營準則第4條規範每十年檢訂保安林,但現行檢訂工作偏重鑑界測量、占用、或基本林相調查,缺乏生態資源調查。李光中建議,應以專案檢訂進行生態資源普查,並檢討全台保安林適合依《森林法》劃設為自然保護區的林區;而這項準則的修訂和執行,是國家授權林務局自理項目,林務局應基於國土保安和自然保育之權責,主動積極辦理。
《森林法》雖於2004年修法新增17-1條「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但台灣至今6處自然保護區仍停留在過去林務局行政方案(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劃設之35處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的「殘存」者。
換句話說,《森林法》自2004修法增訂「自然保護區」後,實質上並沒有劃定新的自然保護區,空有尚方寶劍。
在今年4月間花蓮193縣道拓寬計畫的環差會議上,花蓮林管處代表堅決表達反對解編保安林的意見,獲得不少公民團體和社會輿論的掌聲,正當全台保安林受地方開發侵蝕威脅日增,林務局除了捍衛現有保安林的範圍外,更應檢討全台保安林適合依《森林法》重疊劃設為自然保護區,盡速讓這類保安林獲得法令雙重保護和新時代的生態保育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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