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由保安警察、海巡署、高雄海關、高雄市警察局以及高雄市農業局組成的聯合專案小組,前天(11日)在小港地區一處冷凍廠,查獲7.65公噸、約150隻海豚肉,當場查扣偵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買賣或意圖販賣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以上150萬以下。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植物防疫及生態保育科林志嫻表示,過去雖有查獲海產店不法販售,但未見如此大規模,現場為數可觀、疑似瓶鼻海豚的屍體,氣氛十分凝重。
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表示,台灣沿海某些村落仍有食用鯨豚肉的習慣,誤以為能藉此補身健體.然而鯨豚肉卻無法避免人畜共通傳染病以及大量寄生蟲,再加上生物污染與工業廢水對鯨豚的影響,如環境中的有機氯污染或者是重金屬污染,食用海豚肉對人體可能招致反效果。
買賣鯨豚肉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24、35條,依據第40條,輸出入、意圖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41條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林管處呼籲,所有的鯨豚皆為保育類動物,買賣鯨豚肉會觸法、食用鯨豚肉並不能強身健體。民眾拒買拒吃珍稀魚種,協助及鼓勵合理的漁撈行為,才能讓海洋資源永續長存、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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