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十二夜引發效應 動團訴求落實零安樂死

2014年1月9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電影《十二夜》引發迴響,動物收容成了顯學。(圖片來源:十二夜劇照)電影《十二夜》以台灣中部某公立收容所現況,呈顯台灣動物收容所軟硬體缺乏,人員未受支持肯定的哀戚氣氛,當流浪動物進入收容所,度過慘澹的12夜之後,即因收容空間不足而依據《動物保護法》人道處理。
近日影片逐漸發酵,不但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訴求「零安樂死」,農委會畜牧處也基於維護國家形象,提出「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劃」等計畫。不過,光改善硬體設備,並不能解決動物收容問題。

收容所,流浪動物墳場?

民眾將家中無法繼續飼養的寵物,或路上流浪的小貓小狗送到收容所,以為會獲得良好照顧,並找到認養家庭。實際上不然,因空間、人力、資源有限,加收容動物上不斷湧入,迫使《十二夜》的劇情一再上演。
依據動保法,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若因經濟、實驗目的、解除動物痛苦或控制族群數等,則不在此限。此外,第12條第1項第7款,更等同可合法宰殺收容所中無人認養的流浪動物;而各縣市認養率不彰,使得動物一旦進入收容所,幾乎難逃一死。

關懷生命協會召開記者會,質疑收容所=流浪動物墳場。(圖片來源:關懷生命協會)從遭捕捉的遊蕩(脊椎)動物,或飼主棄養的寵物,進入收容所之後,更因管理不善引發疑似動物虐待的爭議,本為動保法執法單位,知法犯法,多年來一直為台灣社會詬病。
關懷生命協會於前天(7日)召開記者會,退休公務人員王唯治指出「收容所成為流浪動物墳場」之因,包括:農委會使命與動物保護的本質衝突、動物保護業務嚴重邊緣化、農委會改善人道處理率未具挑戰性,以及農委會行政指導怠惰,造成各縣市人道處理率差異極大。

收容工作無法細緻  寵物回家無門

台北市獸醫公會理事長楊靜宇則指出,收容所因捕抓犬隻數過多,工作人員過少,往往無法進行晶片掃描確認是否無主,讓許多狗狗痛失回家的機會。另外,無法落實疾病分離養護,幼犬幼貓在未分離管理的情境,不斷染病,造成認養機會大減。
中華親善動物保護協會代表張瑞麟提出呼籲,要求收容所一定要做到精準捕捉,且收容所的做為應該要透明公開,包括安樂死過程、捕抓數量、收容管理情況都能被監督。
國民黨立法委員陳學聖主張,認真踏實推動「以絕育代替撲殺」、「以認養代替購買」、「落實晶片登記」,速度雖慢卻尊重生命;切勿再走回成效快速但殘忍的安樂死政策。

健康的動物不因收容空間不足而人道處置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表示,農委會今年所訂定的動物收容所人道處理率為50%,但多個縣市於兩(2012)年前,即已降到50.07%。同時2008~2013年動物安樂死的平均死亡率已下修到41.54%,而人道處理率表現較佳的半數縣市,早於2012年降至36.8%,顯示農委會未掌握實際情況,應修改關鍵績效指標,使其較具挑戰性。
關懷生命協會以收容所零安樂死為终極目標,呼籲加強認領養推廣、改善公立收容場所外,同時輔導現有之民間安養場所、TNVR(誘捕、绝育、施打疫苗、回置)政策之推廣執行。
對於民間所提的「零安樂死」,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林宗毅表示,沒有一個國家做得到;反而是「沒有一隻健康動物,會因收容空間不足而遭人道處理」的方式,更為務實可行,這也是農委會努力的目標。

行政院只給硬體經費  軟體導入匱乏

農委會提出的「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劃」,中央編列12億6840萬,地方自籌4億3260萬,工作項目包括:22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新(改)建工程,以及動物管制設備專業化。林宗毅表示,此項經費因來自經建會的「公共建設計畫」,皆為資本門,因此只能用於硬體建設。
對於民間團體最關心的TNVR、人力增能提升、導入志工系統以及教育宣導等軟體,至今仍無解套。林宗毅說,與前項計劃並行的另一項計畫「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預算編列7.6億,內容包括義務動保員人事費、流浪動物絕育費用、加強寵物管理等經常門,至今未通過行政院審查,最近第三次送案。
林宗毅表示,依動保法權責皆已下放地方政府,但動物福利牽涉到國家形象,因此有必要爭取資源,提供給縣市政府,要求動物福利達到一定水準。兩項計畫同時實施,原可提供地方政府完整的軟、硬體支援,對於改善流浪動物福利,也有長足影響,可惜「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至今未獲認可。
「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劃」所列12處新(重)建,包括雲林、苗栗原本沒有動物收容所的縣市,覓地新建外,還包括部分房舍老舊的收容所原地重建;10處改建,將原本以方便人類管理思維的規劃,改變為以動物福利為出發的房舍,並以園區概念,佐以各項配套措施,例如引進志工系統,讓一般人樂於親近,成為生命教育園區,並提升領養率。
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將聘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核撥;不過今年編列1.8億經費,因國家財政困窘,刪減為3000萬。
對於《十二夜》迴響,農委會表示肯定,重申要根本改善收容動物福祉,需建立飼主責任意識,不棄養、不放任飼養的犬、貓繁殖後隨意丟棄,才能降低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龐大成本。 
動物保護法第13條僅要求,因「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而需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使用安樂死一詞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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