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碴入侵農地、水源保護區,誰來管?(中央篇)
2014年5月28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景色優美的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不但是重要的農業生產區,更是水利署劃設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當地一塊農地10年前因盜採砂石,挖出深達5層樓高的坑洞,去(2013)年5月,地主從中鋼運來爐石回填農地,造成魚死鳥走、山川變色。居民雖再三陳情,至今仍得不到救濟途徑。昨(27日)記者會,相關部門表示無法可管,只能依土地利用違法,以區域計畫法處罰。
轉爐石是產品 魚死鳥走無法管
這些經濟部認定為「轉爐石」的爐碴,一車一車傾倒在旗山大林里的農地上,地主以每公噸5元購入的「產品」,用來夯實鬆軟的土地。實際上卻是中鋼以1噸5元,賣給萬大科技材料行,中聯(中鋼的子公司)又補貼業者1噸231元,30萬噸的爐碴價值6,930萬。
但是,高市環保局認定中鋼這些轉爐石與脫硫碴的爐碴,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即使造成當地水源從碧綠變成淡藍色,排出去的水,讓魚群翻肚浮出水面;池水pH值超過12,居民哀告無門。
大林里自救會會長鄭妙珍在記者會上,忍不住痛罵政府睜眼說瞎話,「魚養在水裡都死掉了,酸鹼值也超過pH12……我們一直陳情都說沒有問題,或說土太軟了,需要廢爐碴來跟它互補。八八風災旗山溪堰塞湖,堆積成山,為何不拿這些土來回填?你拿爐碴來回填,叫居民如何生活?自來水怎麼喝?」
廢棄物變形成產品 人民飲鴆止渴
立委林淑芬指出,隨意棄置廢棄物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但卻會變形:業者先將廢棄物登記為產品,再以土地整地、改良為由,任意掩埋,一旦混入農地,缺乏法令工具管理,將任憑汙染農地、糧食生產。
對此,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王藝峰表示,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得棄置廢棄物,至於是否為廢棄物,依據《自來水法》由權責單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而是否貽害水質,依據《自來水法》也由高雄市環保局認定;水利署尊重權責單位相關的決定。
根據去年11月22日「行政院地方輿情蒐集與處理」對於中鋼廢爐碴,地方質疑汙染土壤及水源的文件中,即指出「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致造成安全、環境汙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時,仍應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品之管理單位或產品使用受體之主管單位)應就其主管法規負相關管理責任。」
林淑芬認為水利署作為水質水量保護區的主管機關,至少要檢驗水質,現在卻直接把責任推給環保機關。
產品汙染 現行法令不能管
面對攸關居民生產以及生活的威脅,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簡任技正邱濟民卻認為,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早於1999年已依據高雄市政府建設科以工廠輔導辦法依法認定為產品,目前不適用廢清法。
至於現行法令不足,目前審議中的「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整併後新法(立院版「資源循環利用法」,民間版「廢棄物減量循環利用法」)第8條,有汙染事實可調整為廢棄物。
產品以價購認定 私下再付補貼費用則為廢棄物
對於環保署刻意引用1999年案例,認定轉爐石為產品一事,黃煥彰指出,出了很多類似的問題之後,環保署已於去年1月28日發函給各縣市環保局事業單位,無論是產品或廢棄物,若有汙染空氣、廢水溢流,依照土地使用規定,當產品失去價值時,應視為廢棄物。「既然如此,怎可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棄置爐碴,還說無法處理?」
黃煥彰舉台塑的石灰為例,為了證明不是廢棄物,以1噸1塊錢賣給廠商,私底下再給廠商1噸500元的處理費,包括爐石也是這樣做的;但環保署仍發函,認定為廢棄物,原因就是台塑賣給業者,私底下又再補貼費用,明顯為廢棄物。
邱濟民表示,2012年「地勇案」也不適用廢棄物,而以違反《都市計畫法》懲處,本案也循相同的途徑偵辦中。
真廢物假產品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指出,爐碴可跑到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代表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在台灣全面失控。但是「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都告訴我們不需要處理,也不知道怎麼處理」
黃煥彰說,轉爐石是產品,但要用在對的地方,在兩個前提下,不該認定為產品,第一個,沒有去處,第二個這些產品到了不對的地方,當然要視為廢棄物。他質疑政府,到底丟30萬噸的爐碴比較重要,還是保護台灣人世世代代的水質比較重要?一旦變成慣例之後,水質水量保護區都可填廢汙泥、廢爐碴,將嚴重影響全台人民的飲水安全。
他認為,本案影響比日月光事件更嚴重,高雄市環保局卻選擇性辦案。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高雄市政府及相關部會若不重視這個問題,下次影響範圍就會是70~80公頃,全台農地都比照此模式,台灣農田將成廢爐碴田。(續讀「地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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