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 星期日

農舍炒作不利農業發展 農委會擬修法規範農民資格

農地農用與農舍論壇.系列報導(上)
2015年6月14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假農舍入侵農地議題,自2月宜蘭縣政府暫停核發農民資格、農舍建造執照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至今仍延燒。農委會也趁這波民氣可用,提出修法,包括增訂申請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須檢附經營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在承受人方面則應符合農民條件。
由於各方爭論不休,上週五(12日),台灣農村經濟學會、台大農業經濟學系及中興大學國際農業研究中心即舉辦「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農委會企劃處、水保局闡明農地政策,以及如何避免假農舍侵害農地。
「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農委會企劃處、水保局闡明農地政策及如何避免假農舍侵害農地。攝影:廖靜蕙。
「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農委會企劃處、水保局闡明農地政策及如何避免假農舍侵害農地。攝影:廖靜蕙。

農舍興建資格限制  爭議大、難入法

農委會數據指出,為確保糧食安全,在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時,如以每人每日基本熱量2000~2100大卡需求為準,種植國內適作之稻米、甘藷等主糧,耕地需求總面積為74~81萬公頃。
2014農業用地統計表。(農委會企劃處農地科提供)
※2014年法定耕地面積統計表(製表:農委會企劃處;單位:公頃)
類別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法定耕地
總面積
329,927
240,328
129,0264
664,449
農牧用地
269,904
175,192
19,743
297,637
762,476
農委會水保局組長陳榮俊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使農地成為炒作對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內政部與農委會於2013年7月1日修正公告17條文,包括增訂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使用地類別、最小興建面積規定、5年內曾取得建照不得再申請、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等規定,以杜絕1坪農舍、連續申請興建等不合理現象。
但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卻因當時各界爭議太大,未納入修正。為解決農舍興建根本問題,農委會於去(2014)年檢討分析農民身分認定與資格。

農舍非農有  皆處都會邊緣

依營建署全國建管資料分析,2000~2014年3月,全國農舍案件共有28,405件。數量前五名為宜蘭縣、南投縣、桃園縣、苗栗縣、新竹縣,位置皆緊鄰都會區。
而營建署分析2008~2013年農舍起造人共16,338筆資料中,具農保或健保第3類被保險人只占38.8%。
再以宜蘭縣政府2009~2014年房屋稅稅籍分析,新建農舍3,409案,3年內移轉者高達2,094案(不含繼承),短期內轉移比率則達61.43%;而5年內移轉案件之承受人具農保身分者僅佔6.7%。
對此,農委會認為農舍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查核機制,須嚴格檢討,並列為優先修法。水保局副局長林長立表示,農舍是因為經營農業有需要才申請,是特許的。此次修法主要是農民資格的認定,確定為直接從事生產者,例如具備農保、健保第三類等條件;有些在外兼差者雖為勞保資格,仍可以購買資材、銷售的憑證來證明。

確認務農者身分  保障農地農用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曹紹徽表示,農發條例在2000年修法之前,農地所有權一定屬於自耕農,所有農民福利、補貼,都以持有農地為依據。農發條例修法後,自然人都可買賣農地,但管理手段並未跟上,導致領老農津貼者可能不是農民、參加農保者不務農,蓋農舍、住農舍的,也不是從農的人;如此不正常發展,不但妨礙農業,也浪費農業施政資源。
要改革不容易,改革老農津貼花了1年研究、規劃分析、提出草案;又花了1年排除阻礙。農保也透過與內政部合作修法,投保人數從145萬大幅降低到138萬人,讓農業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對於輿論認為,農地政策已調整為管地不管人,為何還要限制只有農民才可興建農舍?農委會企劃處農地科科長王玉真表示,雖然農發條例修正後開放一般自然人能自由買賣農地,但農地仍應作農用。
意即取得農地者應為從農者,而農地須農用、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只有在此條件下,農民才能興建農舍。

炒作農地農舍  農業政策難推動

而限制農舍興建是否影響農地價格?王玉真說,當農舍被當作與農業經營完全無關的純住宅使用,被視同一般房地產成為投資炒作標的;再加上鄰近都會區、交通可及性高,休閒觀光盛行等條件下,更帶動農舍及農地交易頻繁,價格將居高不下。
農舍炒作有礙台灣農業發展。(圖片來源:台灣農村陣線提供)
農舍炒作有礙台灣農業發展。圖片來源:台灣農村陣線。
相對地,農地價格過高影響有意務農者取得農地,尤其新進農民或青年農民,或想擴大經營的佃農,也造成農業政策推動困難。
至於限制農舍承受人是農民,將使農民貸款資金被套牢、影響生計的說法並不成立。王玉真說,全台蓋最多農舍的前五大縣市,在農會貸款約137億元,有9成用來自住,1成則是投資。而申請貸款者中,有68%皆是不具農保及健保第三類保險的非農民,意謂著農地價格合理下跌,受影響者主要是這些將農地視為投資標的的非農民。
最近媒體一報導農舍要修法,就出現搶建。王玉真表示,若是真農民根本不需如此,顯示限制農舍興建有助農地價格合法化,對農業放款及農業發展具正面效益。

農地視為資源分級  耕地目標79萬公頃

針對確保農地資源妥善運用,曹紹徽則表示,農委會已調查了優良農地區位,接著是與內政部區域計畫銜接,至少維持79萬公頃農地,與國人每日基本熱量需求相符。農委會將農地資源分類分級利用及管理。農地分為4種:
  • 第一種農業用地:具備優良農業生產環境
  • 第二種農業用地:可維持糧食生產功能
  • 第三種農業用地:受交通等外在因素干擾之農業地區
  • 第四種農業用地:擁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坡地之農地
基於糧食安全目標及因應各產業發展之用地需求,各市縣農地控管量及區位,將以農1、農2、農4總和為原則。
王玉真進一步說明,全國區域計畫已把農地資源總量列入控管,盡量避免變更,以農業用途優先;若遇無可避免變更使用的農地,需進行補償回饋。從上位國土法規修法並加強查緝等層面著手,確保農地面積及農用。(繼續閱讀下篇
※農委會全國區域計畫農地質量控管參考(製表:農委會企劃處;單位:萬公頃)
地區別
農1
農2
農3
農4
合計
1+2+4
新北市
0.11
0.13
0.20
0.37
0.81
0.61
宜蘭縣
1.38
0.54
0.26
0.73
2.91
2.65
桃園縣
1.96
1.16
0.77
0.52
4.39
3.63
新竹縣
0.58
0.32
0.23
2.43
3.56
3.33
苗栗縣
1.16
0.43
0.72
3.51
5.81
5.10
台中市
1.71
1.22
0.62
1.70
5.25
4.63
南投縣
1.79
0.05
0.16
3.72
5.72
5.57
彰化縣
4.14
1.31
0.56
0.58
6.59
6.03
雲林縣
6.24
1.19
0.67
0.32
8.42
7.75
嘉義縣
4.19
1.17
0.64
1.76
7.76
7.12
台南市
5.01
3.38
1.19
0.52
10.09
8.91
高雄市
3.71
0.80
0.38
0.89
5.77
5.39
屏東縣
6.08
0.50
0.55
1.52
8.65
8.10
花蓮縣
1.41
0.79
0.58
3.18
5.96
5.38
台東縣
1.52
0.17
0.31
3.28
5.28
4.97
總計
40.99
13.14
7.82
25.03
86.98
79.16
註釋:
1.農業用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定義,「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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