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海岸管理第一步 內政部公告「海岸地區範圍」

2015年8月20日台北訊,廖靜蕙整理報導
海岸管理法》已於2月4日公布實施,依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劃定公告海岸地區,界定範圍後以利海岸資源調查、資訊蒐集或整體規劃作業。趕在法令規定內搶灘,內政部於本月4日依海岸管理法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交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
海岸地區範圍圖。圖片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圖資。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2條規定,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兩部分;濱海陸地是指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間的陸域為界線;近岸海域則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到30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3浬涵蓋的海域。

內政部已將海岸地區範圍圖資上網公告。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海岸地區的劃設是界定《海岸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
營建署強調,劃設範圍不代表限制,而是作為海岸資源調查規劃及未來推動整合管理之參考。至於相關的管制規定,則將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防)護計畫」時討論確定;無論是計畫規劃、審議及核定等相關程序,也都須依《海岸管理法》規定,實踐民眾參與機制,廣大徵求各方意見。
而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海岸地區範圍」公展期間,各機關團體及民眾如有符合「海岸地區劃設原則」或基於海岸保護、防護需要之範圍修正建議,都可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相關意見,做為研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檢討及參考。
營建署表示,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僅是法案上路後的第一步,尚有諸多內涵需進一步擬定。目前已著手辦理施行細則(草案)等相關子法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劃作業,接下來將召開相關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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