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萬達鑛業申請大白山礦業用地,昨(7日)進入環評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先就程序問題討論,環委對於森林法第6條第2項,與林務局見解不同,再加上直轄縣市政府明確表示不贊成本開發案,遂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條,要求開發單位3個月內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審。
本案因開發位址接近以台灣水青岡為首的原始森林,「全國區域計畫」也列為1級敏感區,而受關切。另外,申請開採礦種為水晶,也不是台灣盛產的自然資源。
依據《森林法》第6條第2項清楚揭示「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除非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過去林務局卻讓業者先跑完環評、水保申請,再進行審理;只是環委並不埋單,認為應先踐行此程序,再來談環評審查。
不過閉門會議時,確認開發單位並未取得直轄縣市政府同意。環委據此認定程序不對,做成兩項決議後宣布散會。
此次環評專案小組決議:
一、就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表示「本案應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意見,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開發單位應於3個月內取得該條文所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再召開專案小組審查。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開發單位必須於3個月取得內取得宜蘭縣政府主管機關同意,還須報請林務局會同營建署核准者。若未能於補正期間完成,本項開發計畫將遭到駁回的命運。
此舉,讓開發單位難以接受,雖欲再度補充說明,但主席認為已經做成散會決定,如有意見應於下次會議提出。
全國區域計畫一級敏感區可為所欲為?
依據林務局覆文,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並未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因此不受土地使用指導原則限制。也就是說,萬泰鑛業只申請在土地上使用,而不是土地變更,因此即使是1級敏感區挖礦也無妨。
對此認定,保團體認為等於宣告國土計畫徹底失效。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表示,一切根源肇始於森林法給予林地採礦許可權之故。採礦剷除森林、削平山頭、破壞水文,不利於國土保育,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更應嚴格審查,結果卻是不受國土計畫規範,顯示法令出了問題。
他呼籲林務局應立即修森林法,取消林地採礦許可權;營建署也應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嚴禁林地容許使用礦業設施。未來新設礦場除進行環評之外,也應進入營建署的國土計畫審查程序,將地目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或礦業用地才可開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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