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台大學生李念龍虐貓案,一審宣判1.5年,不得易科罰金及緩刑。對已頒布實施「動物保護法」的台灣社會,有如一記響鐘,敲醒動物保護意識。對此,動保團體皆肯定法官之判決,更視之為動物保護的分水嶺。
博仲法律事務所劉彥玲律師表示,此次判決,是對動物保護思維的衝擊,讓所有人站在不同的價值觀,重新思考動物保護的意涵。關懷生命協會理事林雅哲認為,判得重是必要的,這是台灣動保史上第一個判刑的案例,展現台灣社會尊重生命的價值,以及動物保護法明確執行。而法官站在「眾生平等」立場量刑,值得尊敬,其他法官未來判刑也沒有壓力。台北市流浪貓協會理事長崔映智也認為法官的判決「意義非凡」,此為國內重大突破,也是對虐貓者的一項警告。
另一方面,李念龍虐貓的行為,表現病態。他能不能因為服刑轉變對待動物的態度,或是關了一年半之後更會虐待動物?本案仍可上訴,而林雅哲提出「矯治」的觀念,建議未來案例先經心理、精神專家診斷,如有必要應強制治療。「沒有矯治,一年半後會不會更加仇視動物?」恐怕需更多的觀察。
此次案件所以能成立,得歸功於網路傳播的強大威力。林雅哲說,此次案件先在網路發酵,民間動保人士也加入一起出聲。之前沒有過成功案例,然而與其大家憤怒、訴諸民粹,不如求助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台北市動物保護處(前動檢所),而動保處也積極回應,提出檢舉,並出動刑警隊查證,再加上檢察官願意受理,沒有因為是流浪動物而輕視其生命價值,而使得史上第一遭虐待動物案成立。
他在此事件看見民間、動保團體與動保主管機關互信網絡的價值。這是第一步,未來動物保護會有不同的面貌。
崔映智表示,台大懷生社積極的態度,是重要的關鍵。虐貓舉證困難,台大懷生社耐心收集證據,而得以伸張貓的冤情。台北市流浪貓協會半年前即接獲懷生社通知,拒絕李念龍的認養申請,而獲知此案。
通常組織對收養有一定的要求與程序,層層過濾不合適的認養人,以台北市流浪貓協會為例,就必須經過面談、家訪以及收費的過程。這次李念龍虐待的貓隻是透過認養取得,顯示個人認養行為較難把關。
虐動案要成立 集合眾人之力
虐待動物案件要如何成立?劉彥玲認為近來網友間的串聯是契機。透過越來越多網友貼文,告知事件,動員網友力量,找到證據、嫌疑人,以及傳播,在某種程度能引起公部門(動檢所、地檢處)關切,主動介入,都是要件。
不過劉彥玲也提醒,要有具體證據才可指控,否則可能引起當事人困擾,反告,反而製造案外案,模糊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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