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拒食殘忍 動團發動抵制台灣牛肉

2012年6月27日台北訊,廖靜蕙報導
多數台灣牛勞碌一生,最後吃到人類肚子裡,只是從飼養場到宰殺之前,台灣社會明明有相關法令保障其不受殘忍對待,仍有不肖業者漠視,讓整體社會隨之蒙羞。(圖片來源: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從飼養場帶到屠宰場之間,為了人類飲食所需的牛隻,竟然必須以鐵絲穿鼻,讓體型龐大的牛隻排排站好,再以鐵管插入牛胃強迫灌水,一直到不支倒地,而這些是來自全台唯一通過國產牛肉「產銷履歷認證」的屠宰場。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昨(26)日公布志工密拍影像,過程令人坐立難安,更令動團氣憤的是,掌理《畜牧法》、《動物保護法》的農委會竟無感,表示「查無此事」。
動社痛批主管畜牧、動物保護的農委會徹底失職無能,並發起消費者拒吃殘虐生產的台灣牛肉。
虐殺之路
台灣牛肉出自退役的乳牛、水牛,以及專做肉品飼養的黃牛。令人難以想像的,這些終生提供乳品、勞力的牛隻,在生命結束之前,有些牛隻還要遭受不人道對待。

(以下影片涉及令人不安畫面,讀者請自行斟酌)
從動社公布的影片顯示,業者為了方便灌水,用繩子將牛的頭綁在欄杆,甚至以鐵絲穿過牛鼻再繫繩綁杆,牛稍微移動便得承受巨大疼痛,不僅無法轉頭、轉身,也無法躺下休息,更導致鼻腔發炎潰爛、流血。
業者以塑膠條揮打痛到站不住的牛,背部、腹部、臀部都可見到紅腫的痕跡。
陳玉敏現場以一般流量測試兩分鐘灌進去牛肚的水,超過80公升。為了讓牛乖乖就範,業者會將繩子儘量綁短,讓牛完全無法閃躲,接著以200多公分長、直徑約2公分的硬質塑膠管,穿過約50公分長的鋼管後,插入牛胃,再接上強力水柱,將水直接灌入。每次灌水長達2分鐘左右,1天要3至4次。
到了屠宰前,灌得特別嚴重,無力抵抗的牛,不時嘔吐,甚至曾發現原已緊迫過度或是罹患疾病的牛,被「灌死」倒地。
種種行徑,令人髮指;而這些牛都吃進不知情的國人肚腹。
動社在記者會現場,實際以業者所用的水管,以一般流量測量,發現2分鐘時間灌水量可達80公升以上。動社主任陳玉敏表示,一頭非泌乳牛每天的正常飲水量只需40公升。

查無此事

陳玉敏表示,去(2011)年7月即掌握台南市公立善化肉品市場、新北市民營福伯屠宰場,均有上述事實,並於今年4月13、17日分別函請農委會畜牧處及防檢局,要求立即全面查處。卻於5月15日接到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回覆,未發現違法情事。
然而,動社分別於5月18及26日到台南市善化肉品市場及新北市民營福伯屠宰場調查,仍發現灌水、鐵絲穿鼻、鞭打腳踹牛隻等違法行為。台南市善化肉品市場還是目前唯一通過國產牛肉「產銷履歷認證」的屠宰場,新北市動保處人員也表示福伯屠宰場管理甚佳。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台灣肉牛屠宰前的慘況,十多年前即已公告,沒想到至今依然如此,因此才會發動這一波全面抵制台灣牛肉。他鼓勵民眾肉品時,能選擇以動物福利飼養人道宰殺,並兼顧環境保護,這樣吃進身體的才會是健康的肉品。
陳玉敏也說,這一波抵制要到廠商自願站出來公開產銷履歷,向消費者宣示沒有虐待動物、牛隻生前一直到宰殺的運輸、繫留的處境改善為止。他也提到自從動社舉出蛋雞處境,已有多家蛋農主動證明經營管理符合動物福利。

多一點仁慈多一點生意

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黃淑德表示,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當初以澳洲牛肉為選項,是因為台灣業者未提供良好的規範和控管。台灣牛肉的問題不在於生產規模小,而是觀念態度,而「優質的牛肉來自粗劣的養殖是雙重欺瞞。」
農委會雖表示,為強化屠宰衛生檢查及人道管理作業,有派駐於屠宰場的衛生檢查獸醫師進行屠前及屠後檢查,黃淑德則認為,獸醫的訓練、角色,不應只是做這些衛生檢查,應訓練獸醫師從牛隻進入繫留場全程監控,執行動物福利業務。
黃淑德表示,從運輸、繫留到宰殺,約2-3天的時間,過程中可能因為緊迫或業者為了方便管理未提供水,導致牛隻體內15%水分流失造成脫水,只是強灌並無法補回水分。「只需設置水槽,讓牛隻可以喝水,這麼簡單的道理,卻寧可選擇集中營式粗暴的對待方法!」

灌水好剝皮

不過,餵大量的水據說是為了死後好剝皮。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常務監事簡鼎足表示,台灣肉牛產業規模不大,剝牛皮無法如美、澳以機械代勞,業者為了好剝皮,或清潔牛的腸胃,會強迫牛隻多喝水。即使如此,他澄清協會絕對反對如影片中強迫灌水的做法,將加強宣導,要求會員自律。
根據農委會資料,台灣共有14家屠宰場,牛隻屠宰衛生檢查頭數自2000年的127頭逐年增加至2012年的30,831頭。朱增宏表示,以福伯、弘昌兩家屠宰場每天宰殺約20頭牛,已算是大型屠宰場;善化的屠宰場一天也約10-20頭。
畜牧處長許桂森嚴正表示,沒有為了好剝皮而灌水的道理,堅決表示不容許虐待牛隻的行為。

殘忍行徑罰15萬

許桂森表示,將加速推動自願性國產肉牛生產可追溯制度,但是產銷履歷和動物福利無法接縫,因為是兩個不同的系統。產銷履歷可回溯的作法,可讓消費者追溯到屠宰場,若屠宰場有過動物福利不佳表現,消費者也會得知,進而決定是否選用。
農委會於稍晚以新聞稿表示,已責成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進行調查。由於動保團體提出清楚的影像,農委會已要求權責單位及縣市主管機關就違法情事進行確認後依法裁罰。
農委會表示,針對本次影片顯示行為,對業者可依畜牧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停止其屠宰作業。另對於行為人亦可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附錄】相關法律規範
《動物保護法》
第10條:「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第13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第13條第3項:「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4條:「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畜牧法》
第30條第3項:「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準則;其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3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七、屠宰場經檢查違反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中有關場區環境、建築、設施、設備、抽驗、清潔與衛生作業、屠宰作業、人員衛生及健康要求、廢棄屠體及內臟之處理、供水品質或資料提供之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為銷燬、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屠宰作業準則》
第12條第5項:「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

第15條:「家畜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用:…二四、局部組織或內臟灌水者…」。
《刑法》
第 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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